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实施
http://www.dsblog.net 2021-09-28 14:00:12
9月27日,全面修订更新的《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简化程序,降低奖励门槛、提高奖励金额、扩大奖励范围、科学设定奖励金层级并及时兑现奖励。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适用标准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调了监督及保密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打消举报人的顾虑,提升条款规定的实操性,切实增强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识。
暂行办法链接
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客观真实,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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