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局发《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
http://www.dsblog.net 2022-02-11 14:47:37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规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引导商业广告代言人及代言活动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文娱领域综合治理要求和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
请各单位加强宣传和培训,推进《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的落实,依法加强对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管,积极打造良好的广告生态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
一、广告代言人及广告代言活动的界定
(一)广告代言人及代言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活动是广告代言人受广告主(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委托,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种商业广告活动。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指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在广告中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的,如姓名、职业等,对消费者表达自己对产品的推荐、证明,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
2.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以其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属于广告代言;
3.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4.网络直播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参与网络直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5.含有商业植入广告的综艺节目中,参与的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自己的名义为植入的商品、服务进行了推荐、证明(如通过创意中插、情节设计等广告形式),符合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6.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一般不认为是广告代言人;
7.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公众也难以辨别其身份,则不是以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商品或服务推荐,该种情形可以认为属于广告表演,而不是广告代言;
8.已建立广告代言关系的广告代言人接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委托,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包括各类自媒体、社交媒体)发布广告,同时构成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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