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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中国)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发布

http://www.dsblog.net 2022-06-10 11:13:38

安利(中国)营销人员
数字化沟通标准

 

  前言

  为了顺应日新月异的数字化发展趋势,引导营销伙伴正确使用数字化工具展业、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安利事业,公司制定了《安利(中国)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以下简称《数字化沟通标准》)。本《数字化沟通标准》是营销人员营业守则的补充,也是对现行营销人员使用社会化媒体规范内容的全面升级,敬请广大营销伙伴认真学习、领会《数字化沟通标准》的内容与精神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善用数字化媒体达到与他人、与公司共赢的目的。

 

  数字化沟通是指通过电脑或移动通讯设备等媒介使用社会化媒体(例如微信、博客、微博、视频平台、音频平台、直播平台、网页、论坛、或者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工具、应用程序等)传送文本、数据、图像、视频、音频等信息,与人共享资讯和资源或与他人交流的网络互动行为。
  数字化沟通有很多好处,例如:加强与其他营销伙伴的联系、及时向顾客提供产品信息和服务支持、与朋友或顾客建立起联系、拓展人际关系等。
  为了帮助营销人员在数字化沟通中充分展现自我、与他人有效互动,从而达到与他人、与公司共赢的目的,公司制定了本《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以下简称《数字化沟通标准》)。本《数字化沟通标准》是对营销人员营业守则的补充,也是对现行营销人员使用社会化媒体规范内容的全面升级。自本《数字化沟通标准》生效之日起,原《安利(中国)营销人员使用社会化媒体的规范》自动失效。


  一、合规义务
  1.营销人员在进行数字化沟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迹和精神的;
  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营销人员在进行与安利事业机会、安利产品、安利服务等相关的数字化沟通中,或在数字化空间发布及使用任何安利相关内容时,应当遵守安利公司的《营业守则》和本《数字化沟通标准》,并遵守相关数字化平台的使用规范和要求。


  3.营销人员需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在进行数字化沟通时应当诚实守信,沟通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非误导。正确定位本人身份,营销人员个人言论不能代表安利公司的观点,也不可代表安利公司发布通知和发表声明等信息。


  4.营销人员在进行数字化沟通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并通过自己的言行,塑造个人的良好形象。


  5.营销人员在进行数字化沟通时应当自律自重,充分认识到线上空间的开放性、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以及不当言论可能引发的后果,谨言慎行,不制造、不轻信、不散布不实信息,理性应对负面信息或恶意攻击。


  6.如果安利公司认为营销人员发布或转发的数字化内容可能对安利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或存在其他不妥的情形,安利公司有权要求营销人员修改、删除相关内容或关闭相关数字化空间。此外,如果安利公司认为相关数字化内容违反了公司营业守则或政策,安利公司有权依据营业守则采取相应纠正及处分措施。

 

  二、建立线上社群
  线上社群是指由个人组成并使用数字化沟通的方式讨论兴趣或话题的群组。营销人员可以运用“推动式沟通”或“拉动式沟通”建立线上社群讨论安利相关话题,同时应当避免“滥发”式沟通。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营销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教唆、协助、诱导或鼓励其社群内或社群外的营销人员转换市场。


  7.拉动式沟通-指营销人员在自己拥有或控制的数字化空间*发布内容,使他人可以搜索到该内容,并自愿关注、点赞、参与、订阅或表达接受数字化沟通的意愿。
  营销人员的自有空间-指营销人员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网站、社会化媒体帐号、信息交流平台等线上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人员个人的微信朋友圈、个人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应用程序、微博、博客、网站,以及在即时通讯、音频、视频、短视频、直播、社交、新闻、资讯、知识问答等社会化媒体平台开设的个人页面或注册的个人账号。

来源: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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