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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征意稿公布

http://www.dsblog.net 2022-08-04 14:25:01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审评机构按照附表中的技术评价要点对新功能建议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技术评价:
  (一)保健功能名称、解释、机理以及依据;
  (二)保健功能研究报告,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保健功能试验的原理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研究资料;
  (三)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以及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验证评价资料;
  (四)相同或者类似功能在国内外的研究应用情况;
  (五)有关科学文献依据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应当对新功能验证评价开展现场核查,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建议人对新功能的研究具体情况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六条 审评机构通过技术评价对新功能建议作出“建议基本符合拟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需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或“建议尚未符合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的技术评价结论 。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技术评价结论为“建议符合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可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
  (一)建议材料项目完整;
  (二)不引起社会伦理学担忧;
  (三)保健功能名称和解释科学合理、能够被消费者正确理解;
  (四)保健功能目的明确,不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
  (五)保健功能人群健康需求明确;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符合科学共识;
  (六)与国外功能评价方法的对比资料和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报告,能够支持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适用性、稳定性、可操作性;
  (七)试验数据和文献依据充分支持研究样品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要求;
  (八)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九)现场核查结论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应当对新功能保健食品的功能声称进行审核,根据科学依据对保健功能声称的支持程度,分类标注保健功能声称为“①科学证据/②支持性研究证据/③有限的研究证据(非结论性证据)表明该产品具有***功能”。
  第十九条 新功能建议的技术评价结论为“建议符合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可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的,审评机构将新功能建议和新功能保健食品审评资料一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核准审批,新功能保健食品可以有条件上市,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监测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评价结论为“建议不符合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
  (一)建议材料内容矛盾、不符,真实性难以保证或者内容不完整,无法证实建议的科学合理性;
  (二)容易引起社会伦理学担忧;
  (三)保健功能名称和解释不科学、不合理、存在虚假宣传的漏洞,带有庸俗或封建迷信色彩;
  (四)保健功能目的不明确,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
  (五)保健功能人群健康需求不明确的;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不符合科学共识;
  (六)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不适用、不稳定、不可操作;
  (七)研究样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不能充分支持保健功能评价试验适用性;
  (八)现场核查结论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功能建议的技术评价结论为“建议不符合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条件”的,审评机构应当告知建议人技术评价意见和结论并将新功能建议退还建议人。

 

  第五章 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 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应当在监测期内开展以下新功能监测评价:
  (一)制定新功能上市监测评价方案,采集产品销售、人群消费、健康评价和投诉反馈等数据,开展消费人群及健康效应的综合分析,形成年度上市监测评价自查报告,并每年报送审评机构。
  (二)随机选取具有法定资质非研发验证新功能评价方法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新功能评价方法验证评价,并在监测期结束前,向审评机构提供不少于两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测期内,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未按要求开展新功能上市监测评价的,审评机构应当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终止相关产品新功能上市监测评价,并撤销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测期满,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符合要求的,审评机构将新功能建议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将新功能纳入保健功能目录。
  第二十五条 新功能已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新功能保健食品的监测期自动终止,开展监测的新功能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评机构为建议人提供政策解释、技术评价要求等公开咨询。
  第二十八条 鼓励建议人开展新功能研究,在发布的推荐性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中标注起草者名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特殊食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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