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新再被罚款370万 成功渡过培训染疫劫?
http://www.dsblog.net 2022-12-16 10:27:54
违规招募直销员
如新(中国)在采用在线申请及线下申请两种方式招募直销员时,通过设置22周岁年龄限制及申请人自我承诺的方式对申请人是否为《直销管理条例》所限制的七类人进行审核,但未对申请人身份再进行人工二次审核,导致从2016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违规招募辛**等4人成为直销员,其身份分别为全日制大学生、公务员、护士、教师。
如新(中国)此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一)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的规定,构成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
监管部门认为,鉴于如新(中国)违规招募的直销员所销售的产品均取得合法资质,但违规招募直销员持续时间超过1 年,且违规招募的直销员包含多种禁止招募的人员,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整。
违规直销培训
监管机构认定如新(中国)未在中文官网上提前公示2022 年直销员的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等相关内容,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规定,构成违规直销培训行为。
该处罚书显示,案发后,如新(中国)已将2022年的相关直销员培训内容在中文官网予以公示。上述直销员培训为当事人自行开展,不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
监管机构认为,鉴于如新(中国)长期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却落实《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不力,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导致未提前公布的直销培训内容众多,依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和《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虚假宣传
监管机构认定,为提高产品销量,如新(中国)于 2021 年 6月19日在其自行运营的名为“如新V人生”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名为《糖化危机!请查收这份糖化自救指南》的微信推文,该文宣传的“逆境植萃元组分最高可抑制42%糖化物(AGEs)产生”“同时能够有效抑制氧化应激反应”等内容依据为国外实验室针对国外所销售的含有逆境植萃元的产品所做的实验,但在中国未对上述产品进行过实验,且当事人在国外和在中国销售的逆境植萃元系列产品仅名称相同,配方并不完全相同。
监管机构认为如新(中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如新(中国)于2022年6月28日将该微信推文删除,监管机构认定期间所销售的逆境植萃元系列产品共14种,销售量为1325530件,销售额为201052246.98元。
监管机构认为,鉴于直销企业推销方式主要依靠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介绍,涉案微信文章对于直销企业增加销量的作用有限,宣传内容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该行为系如新(中国)在本案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综合上述四大违法问题,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全部涉案300余万元销售收入,罚款70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奉贤区市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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