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展传销下线 传销者银行贷款替友买单
http://www.dsblog.net 2007-12-19 09:46:21
丈夫搞传销,妻子帮忙拉下线,为使朋友能够加入传销,妻子竟然不惜从银行贷款替朋友买单。事后,为讨要借款,好朋友对薄公堂。12月18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娟的起诉。
张娟为了向朋友讨要传销借款,自己竟然不敢出庭,只委托了一名代理人。她的代理人向法庭诉称,张娟与王艳玲是多年要好的朋友,2005年5月30日,王艳玲由于做生意急需用钱,但手头紧张,遂向张娟借款3万元,因是比较好的朋友,当日张娟就把3万元交给了王艳玲,并约定支付6个月的利息3500元,一年之内归还。后经张娟多次催要,王艳玲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艳玲归还该借款。
王艳玲则辩称,张娟所持借条确实是自己出具,但张娟并没有交付3万元,俩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张娟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王艳玲确实借了自己3万元,张娟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王艳玲当时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娟叁万叁仟伍百元整,利息共6个月,王艳玲,2005年5月30日”。另外,还向法庭提供了济源市某农村信用社贷款借据一份,证明5月30日,张娟是在信用社贷3万元借给了王艳玲,贷款利率为月息8.7‰。
王艳玲为证实张娟确实没有把3万元现金交付给其,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一是录音证明张娟将3万元直接汇到了案外人郭某的帐户上,并未把现金交付给其。二是张娟丈夫李铎给其出具的证明,载明“小艳玲打二张共43000整(王艳玲还曾给李铎出具过一张13000元工资收条)与小艳玲无关系与赵丽无关系,李铎”王艳玲称其害怕张娟和李铎日后讨要,因此,李铎给其出具了该条。
该案在第一、二次开庭审理时,张娟均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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