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展传销下线 传销者银行贷款替友买单
http://www.dsblog.net 2007-12-19 09:46:21
据王艳玲讲,因张娟的丈夫李铎从事非法传销,张娟想发展其为下线,由于自己没钱,张娟便以自己名义从银行贷款30000元,以十份单的传销价格让其加入传销,故其给张娟出具了33500元的借条,该款已通过张娟及丈夫李铎直接汇给了郭某,但张娟未将汇款凭证交予其,是否确实汇款自己也不清楚。
王艳玲提供的三名证人也均证实王艳玲在贵州从事传销,上线就是张娟的丈夫李铎,案外人郭某是传销组织成员。要想加入传销,必须在加入前进行买单,每份单为3800元,其中包含500元的产品费,十份单为33500元,其余九分单不需要再购买产品。2005年6月份,王艳玲去贵州从事传销,当时投资了3万余元。
同时,法院依职权对陪同王艳玲进行录音的赵丽进行了调查,赵丽称2005年经朋友陈某介绍认识了张娟,后来,陈某推荐其到贵州做生意,安排和王艳玲住在一起。这时,其发现陈某、王艳玲在内的人员在从事传销活动,王艳玲的上线是张娟的丈夫李铎,下线是陈某,王艳玲投资3万多元参与传销。
随后,法院依职权在对李铎进行调查时,承认署名为“李铎”的条是自己出具的。在问及该条中“小艳玲”姓氏、出具该条的本意、时间以及赵丽的基本情况时,李铎均说“不记了”或者说“记不清了”。
最终,法院认定认定如下事实:2005年5月30日,张娟在济源市某农村信用社贷款30000元,以王艳玲名义通过银行汇至当时在贵州从事传销的郭某的帐户上。王艳玲给张娟出具了借款30000元及利息3500元的借条,后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
济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称是现金交付被告。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证明诉争的借款,不是原告所诉的现金交付,实际是原告将此款以被告的名义直接汇给传销组织,让被告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因此,本案涉及传销,不是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遂根据相关法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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