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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岿: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关于传销的意见

http://www.dsblog.net 2023-09-15 11:11:39

沈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整体上加重处罚的规定
  修订草案有许多条款增加了罚款、拘留的惩罚力度,即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较以往加重了处罚。这种“重罚主义”的立法倾向是否合理,希望立法者慎重考虑。每一个涉及加重处罚的条款,都应该给出为什么需要加重的理由,都应该给出充分有力的数据或研究来证明加重处罚是可以有效收到治理效果的。


  关于第33条
  第33条是新增条款,赋予了公安部门对有些传销活动(包括组织领导、胁迫诱骗和多次参与)施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拘留处罚。该条款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不一致。后者第1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是分别负责传销违法行为和传销犯罪行为。修订草案授权公安机关对有些传销活动施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不经刑事诉讼程序即可对从事这些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作为一部法律,在权限上可以作出如此规定,若最后该条款通过,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就得做相应修改。但是,非常关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此修订需要充分说明理由。尤其是需要回答:(1)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是否真地可以更加有效地减少此类传销活动?若财产罚不足以减少,增加几天关押的日子对违法分子就会有非常明显的威慑作用吗?(2)这些传销活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足以证明需要给公安机关不经法院即可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来源:博雅公法 作者:沈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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