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市监局公布10个打传规直典型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24-07-29 15:22:19
2024年,福建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案件,为建设高质量市场体系作出应有贡献。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经营主体自觉守法,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消费环境,现选编十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3年3月起,为提高其店铺销量,联系刷手刷单,虚构交易。至案发时,当事人组织违法刷单,涉及刷单总数327单、刷单金额15306.5元,刷单佣金163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二:陈某某网络销售建盏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起,当事人每期开“匣钵”直播前,会将从外购进的产品提前放置到“匣钵”内,通过虚假开“匣钵”的宣传营销方式实施网络直播带货。2023年6月起,为营造直播效果,提升直播带货业绩,获得更高收益,当事人在其直播间内用砖砌了一层不具备烧制条件的假“窑门”作为直播背景,先将从外购进的建盏、瓷器产品提前放置到“匣钵”内,并将“匣钵”放到假“窑门”内,以开假“匣钵”、开假“窑门”的宣传方式进行直播带货,将完全不属于现场生产烧制的“德化瓷器”“建盏”产品,通过直播平台,使用“现场开窑”“开窑”等行业话术进行虚假演示、介绍、推介,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南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0元。
案例三: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其设立在抖音平台及微信视频号平台的账号进行带货直播时,通过语言及图片的方式对普通化妆品的功效进行说明,宣称其具有“消炎镇痛”的功效,以主播本人及其亲戚使用情况举例,说明产品对腰腿、颈椎、腰椎等部位不适及风湿、半月板损伤等问题具有缓解作用,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结合涉案化妆品的功能属性,上述宣传内容虚假,引发消费者误解,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6720元,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四:福安市某电子产品商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体验某品牌美体减肥仪(以下简称减肥仪)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在消费者体验的过程中,通过投影仪播放课件、PPTX演示、病例分享、口头宣讲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其销售的减肥仪具有管理、治疗疾病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减肥仪的执行标准及产品参数显示,该减肥仪并非医疗器械,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减肥仪有其所宣传的疾病治疗功能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提供屏南县棠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第(五)项,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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