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市监局公布10个打传规直典型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24-07-29 15:22:19
  案例九:李某某参加并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1日,当事人经他人介绍开始参与“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活动,也称“1040阳光工程”,简称“连锁业”,是一种没有实际产品销售、没有实际服务内容的纯资本运作的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采用的是五级三晋制组织构架模式,依据会员层级关系和级别分配佣金,只要购买“入门费”成为“自愿连销经营业”传销组织成员并补满21份份额,即投入69800元后即可发展下线。当事人投了69800元,即购买了21份份额,随后分别于2020年12月份、2021年6月份、2022年2月份先后发展了3个下线,3个下线累计购买了31份份额,即都购买了102800元,当事人所占的份额超过了65份,已上升为经理级别。当事人发展的3个下线又继续发展下线,当事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获得的会员分红总计达到80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第(三)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参加传销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十:薛某某参加并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起在福建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依靠发展会员在“某某文化”APP字画交易网络平台抢拍字画从中非法获利。腾艺公司经营期间,当事人担任团队长,共帮助发展下线人员38人,下级层数9级,为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提供帮助,至2022年6月腾艺公司被查获时,当事人未获利。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构成参加传销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传销案中起次要作用,未获违法所得,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福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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