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直企注意这种举报人不具有申请复议资格
http://www.dsblog.net 2024-08-08 11:30:46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如果举报人不是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01
案例分析
2017年,王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并要求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深圳市龙华市场监管局作为处理机构,作出了《受理投诉通知书》和《终止调解通知书》,但王武军认为该通知书与事实不符,因此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武军的举报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举报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因此驳回了王武军的再审申请,并维持了一、二审的判决。
案例显示,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其举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举报人要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必须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如果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不符合这一条件,即举报人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那么举报人就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此外,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判断,还涉及到举报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投诉举报的具体规定等因素。
换言之,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相关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举报人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2
案例要旨
1、举报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并要求行政机关查处,那么对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举报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2、举报人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举报的,而非维护自身利益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如何处理、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对被举报事实作出何种认定,查处结果的告知内容以及是否对举报予以奖励等均与举报人无利害关系,故而举报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
那么,对于在食品安全方面频频遭遇恶意举报的直销企业来说,这个案例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作为被举报方的直销企业,首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沉住气冷静面对,保留证据,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确认举报不实,企业应收集相关证据,主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沟通,提供证据,说明情况。
其次,直销企业同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律程序,在遭遇恶意举报时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一个正当的、法律认可的解决争议的途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另外,直销企业还应该注意了解和运用最新的法律知识,持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更好地识别和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不知法、不用法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直销企业只要有勇气,敢于持续对恶意举报人滥用投诉行为进行反击,也有助于澄清事实,为自己正名,为直销正名,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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