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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h540309
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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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这么多年过去了,唐庆男恐怕也服刑期满出狱了,博客网在2026年还刊登这么久的文章,令人唏嘘。
- ·其实分配制度的本质是资本置换。你有什么资源资本?怎么换钱?最重要人人都有的资源,时间、人脉,没有规则和平台,就无法换钱。什么样的规则是好的?心中无标准,何谈是与非!你满意大家也认同的就是合适的,有标准和原则吗?到是有三句话可作为基本原则。不需要不掏钱,不满意可退还,不超出能力过度消费。做不到的就要考虑,是否愿意承担风险。
- ·看到10多年前自己写的文章,感叹今天还能写出来这样的文章吗? 一直没停止研究的课题,如何变庞氏骗局为正局规则造福社会?根据哲学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定律,没有正何来邪与骗?一定存在某个量化值,改变骗局性质成为正局善行造福社会。总算有了小许收货,只待践行实证,完善完美,为社会造福贡献微薄力量,积累功德。
- ·时间过去这么久,当事人早已经出来,又在博客网看到当年的文章。其实,当年的事件没有谁获利。除了贪官灰色收入获得一些不良钱财,全中国都是受害者。特别是民族的诚信,执政党,企业家,受到的损毁更甚。共产党不讲理,猪养肥了再杀。这样的观点还是个别少数人偏见吗?即使是少数人偏见,这么恶劣的影响还小吗?宣传部门,媒体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还是眼瞎心盲?还是难得糊涂?扪心自问吧。
- ·偶然看到了这篇2013年发表的博文。终于看到了修订两个条例的信息。 并不看好修订两个条例的后面结果。因为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就显示了其搅起人性之恶的特殊魔力。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模式自身问题,怎么修改管理法规都不会解决问题的。产品好价格更好,虚高价格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尽管如此,有牌照有实力的直企仍然被三无的盘子搞的头痛不已,甚至不惜重金招纳大小网头来运行。 提供一个思路,销、分、存、借各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直销模式的顽症痼疾。66971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原创】 关于“传销”界定、监管执行与模型运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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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新路
“传销”这个翻译词组究竟想定性什么概念?在中国恐怕无法有准确的定义。问题的关键不在叫什么名字,而是对数学倍增模型的运用如何看待。如果认为数学倍增模型运用到计酬领域就是违法,商务部发放直销牌照的单位有几个奖金制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在学术上讲不出道理,执行上也难以落地。此类合规性争议,若处理不当,会影响政府与法律的公信力。认为采用多层次计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应该先明确一点,数学倍增模型能不能运用到计酬领域?认为不可以,干脆一刀切,哪怕不讲道理也请尊重法律的权威。认为可以,那么,批判任何制度不好的同时,请拿出好的分配制度来,以理服人,数学不是考试用的。单纯的批判简单容易,只破不立恐怕破坏性更严重。数学模型存在了几千年,运用到经济领域不过几十年的事情,这是人类的进步。令人遗憾的是,部分有知识的人未能正确运用所学,反而让诈骗分子将相关方法运用自如,这值得学术界反思。那些不劳而获、非法敛财的行为能吸引部分参与者,而正确运用相关模型集聚消费者、规范经济分配,为何不能实现?难道产品过剩年代消费者的价值不重要吗?难道只有违规行为才能吸引人吗?骗子骗人的行为固然不对,若想摒弃违规方式,就应拿出合规且有吸引力的参与方案,这才是对知识的尊重,才是学以正用。骗子能歪曲运用相关方法敛财,而部分研究者只批判不当运用,却不探索正确路径,这背后值得深思。不设置不当引导,何来不当后果?无骗人之心,怎会有骗人之行!再不完善的规则,也比无规则可循更具可行性。那些存在误导性的规则能被部分大众接受,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而自认为合理的规则无法吸引大众参与,又根源何在?为什么会有部分人对某些模式趋之若鹜?有相关从业者曾表示:不少人因追求收益而参与其中,即便说辞存在不合理之处也选择相信,若不加以正确引导,反而可能出现更不合理的引导方式。什么样的规则才是公平合理的?好的模式,应当是能让大家认同其核心理念、信任执行者能力,并能实现其宣扬的正向价值。单纯的一味反对,同样是一种极端的态度。不应脱离实际盲目批判,刻意制造相关概念的对立。“传销”与诈骗虽有区别,但均可能存在违规违法情形,不应混淆界定、指鹿为马;不懂相关领域的本质,就不应盲目表态,更不应混淆概念、误导他人。如果《禁止传销条例》在实践执行中,出现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执行偏差,让人产生“监管失衡”的疑问,甚至让人质疑其是否存在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的可能,那么这样的执行现状值得深思与完善。毕竟《禁止传销条例》的立法初衷是防止欺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若执行中出现偏差,反而会偏离立法本意。打击“传销”的过程中,若相关参与者连“传销”的基本概念都未能厘清,只是盲目喊着反传口号、缺乏理性认知,反而可能混淆视听、适得其反,不利于“传销”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不应再加剧相关认知的混乱。«上一篇:正本清源:管住定价才能根治行业乱象 纠正翻译谬误,为条例修订提供认知基准 下一篇:传销定义之困:《禁止传销条例》的解读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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