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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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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传销定义之困:《禁止传销条例》的解读迷局

随笔杂谈

  打开直报网,一系列打击 “传销” 的文章赫然在目:《记者观察:康宝莱直销为何屡屡违规?》、《黑茶传销:投一万五千六能赚 N 个十万五》、《无限极、完美等直销企业频繁变脸传销》…… 这些报道反映了社会对传销的高度警惕。然而,打击传销的初衷虽好,但如果不加甄别,动辄扣上 “传销” 的帽子进行打压,是否真的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在《不能让禁传条例成为权力寻租的邪恶之剑》一文中明确指出,当前行业最大的困境在于对 “传销” 缺乏权威且清晰的定义。即便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条文,其定义也模糊不清,导致起草者、执法者、专家、媒体乃至从业人员都众说纷纭。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被翻译成 “传销” 的这一营销模式?其本质应是:传递信息,在获得认同后进行交换;销售价值,基于真实需求完成购买。这是经济运行的基本常识。然而,这个舶来的营销模式却因翻译和宣传的偏差,被赋予了太多似是而非的负面色彩。

一、“传销” 概念的本质与曲解

世界直销联盟对多层次传销早有明确界定:它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销售方法。直销人员通过销售产品获取零售奖金,并可从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中获得佣金。这是对培训劳动和团队协作的认可,是按劳取酬的体现。

反观中国的《禁止传销条例》,其第二条定义传销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此定义看似清晰,关键在于如何解读。它包含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上采用多层次计酬制度;二是结果上必须存在 “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的后果。只有两者兼备,才能构成传销。行为易于判断,但结果如何衡量?缺乏量化标准,定性便成了难题。当前,许多人将 “实行团队计酬” 等同于传销,这是对条例的严重曲解。事实上,不采用多层次计酬,但若造成了上述危害后果(如滚动制),其性质可能比传销更恶劣,属于更严重的违法犯罪。

二、传销是 “法” 还是 “罪”?

刑法增设 “传销罪”,引发了更多争议。“罪刑法定” 是基本原则,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么,“传销” 行为究竟触犯了哪条法律?显然是《禁止传销条例》。但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其性质是管理准则还是法律规范?

世界直销联盟强调,多层次传销为个人提供了创业机会,是小型企业发展的有效工具,其价值在于服务消费者、促进创业。消费者与经销商的角色可以转换,这是传销模式的基础。联盟支持 “想销售先消费” 的理念,认为这符合诚信原则。其核心立场是保护合法的多层次营销,严厉打击假借其名的诈骗行为(如老鼠会、金字塔销售)。

然而,中国《禁止传销条例》将 “传销” 与 “直销” 人为割裂,不承认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形式,这是造成理解分歧的关键。这种分歧导致了政策制定与国际通行认知的脱节。

三、不同理解导致的不同结果

世界直销联盟认为,直销的核心在于个人行为,公司处于从属地位,其商德约法旨在保护直销员和消费者权益,约束公司行为。它强调直销模式在自由市场体制和合法管理环境下才能充分发挥优势,并大力支持小型企业利用该模式发展。这与西方崇尚个人自由、反对垄断的价值观一脉相承。

反观中国,由于市场环境、法制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差异,直销模式在发展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为何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的行为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难以生存,在我国却屡禁不止?这才是问题的核心。部分企业和组织片面追求利润,夸大宣传,误导公众,不仅违背了商德,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直销是人的事业,人的思维是决定其发展的关键。世界直销联盟对直销模式的态度是保护与发展,而我国的《禁止传销条例》则更多着眼于防范风险。这种差异源于对事物认知水平的不同。多层次计酬只是一种工具和方法,其本身并无原罪,罪恶的根源在于使用者的动机和行为。对 “传销” 的理解偏差,导致了《禁止传销条例》在执行中的困境。在此基础上增设 “传销罪”,只会加剧执法的尴尬。

四、立法动机与执行困境

立法的初衷应是维护公共秩序,而非单纯管制民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标准不能被任意曲解,否则将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执政者的公信力。

探讨 “组织领导传销罪”,必须审视其立法动机和犯罪动机。企业法人,尤其是知名企业的法人代表,其所谓 “反社会的犯罪动机” 从何而来?将 “传销行为” 的界定权赋予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立法规则?《禁止传销条例》中 “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等模糊表述,缺乏量化标准,给执法带来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

如果仅以 “多层次计酬” 这一行为定罪,那么许多持牌直销企业的奖金制度是否都涉嫌传销?其法人代表的 “犯罪动机” 又是什么?如果以结果为依据,却只打击行为而不问结果,岂非自相矛盾制造冤案?如果某种行为模式带来的是合法利益,并未扰乱秩序,那么它是否合法?

两个条例的仓促出台和难以执行,暴露了其条文的致命缺陷。良好的动机若缺乏科学的方法,也可能把事情办坏。我们应反思的是,为何利用传销模式进行敛财活动在我国泛滥成灾,这与模式本身关系多大?关键在于产品价格与价值是否严重背离,在于是否利用了人性的贪婪进行误导。受骗者自身的贪心与无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五、回归本源:直销的正道

直销模式的初衷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资本困境,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然而,部分企业背离了这一原则,用 “机会” 代替产品,将成本转嫁给底层从业者,导致负面效应累积。真正的直销应回归零售本质,将节省的成本与消费者分享,提供货真价实的产品和合理的激励机制。

直销人应认清自身独立经销商的身份,与公司是平等合作关系,而非依附关系。唯有团结起来,正确理解直销内涵,才能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拒绝 “指鹿为马”,倡导理性认知

“传销” 定义的混乱,导致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我们不能用高压手段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更不能曲解法律来压制思想争鸣。将合法的多层次营销与非法诈骗混为一谈,是对这一营销模式的 “妖魔化”,最终会扼杀其创新价值。

传销非诈骗,岂能指鹿为马?唯有正确理解、传播和运用这一模式,树立正面典范,才能还其清白,使其真正服务于经济发展和个人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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