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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区域勿限制——直销修正议(2)

飞雁论坛——直销与传销 │ 2015-02-27 15:37:40


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查看现在已经获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绝大多数都是被批准在某个省的某个市的某几个县级区域。

 

但实际情况是,几乎所有拿牌企业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直销活动。

 

换句话说,绝大多数直销企业都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

 

是法不责众?还是法规出了问题?

 

依《公司法》合法设立的企业,应该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区开展业务活动,也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在全世界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直销作为一个纳入国家特殊管理的行业,限制其开展业务活动的区域,从实际效果看,已经名存实亡。

 

窃以为可以如此修正:

 

办法1:下放直销牌照的审批权,将直销牌照分级管理,划分为国家级牌照和省级牌照。即:

 

1、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适应于全国范围。

2、授权省级政府的直销主管部门如商务厅颁发省级直销牌照,获得省级直销牌照的企业可以在所在省内开展直销活动。

3、获省级直销牌照的企业,连续35年无违规记录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直销牌照。

 

办法2:直接取消区域限制,凡获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直销牌照的企业,都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直销业务,并鼓励其走出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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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评论)
  • 匿名网友 说:支持

    2015-07-30 15:58:27

    支持这个说法,如果先从省级开始的话也要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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