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传销之难,源于各种传销犯罪的分类混淆

我的日志 │ 2012-03-30 10:09:14

 

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传销行为具有多面性、多样性。从资金积累的角度上来说多层次只是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可以进行各种赤裸裸敛财的诈骗,可以进行直传两条例约束内的合法直销行为,也可以玩擦边球利用互联网跨境遥控操作。也就是说与各种诈骗手法组合就是异地传销或网络诈骗,与市场行为组合就可能是扰乱市场的传销,也可能是直销业违规的短期行为。

目前传销现状,异地传销未能根除,网络传销开始泛滥,直销业尚有不规范者;泛滥的网络传销中又包含有各种诈骗行为和合法资质的非法操作,而统一用一个宽泛标准来定义诈骗行为和市场行为,不作区分,造成大众对传销犯罪认知的混乱,也会干扰直销业的有序良性发展。

 

 

一类,最恶性的异地传销。

该类传销以异地居住,谎言邀约、五级三阶制为特征,或冒用直销公司名义,或打着西部大开发、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幌子,进行空手道诈骗行为,要产品没产品,要公司没公司,所有课程中均赤裸裸的宣传标榜各种欺骗性素材,肆无忌惮的欺骗。异地传销多以380万甚至1040万的诱惑,多数长时间参与者都是明知故犯,百万千万的诱惑和两三年牢狱的惩处力度,导致赔钱者、投机者会放手一赌,现有法律很难有效震慑。

由于该类传销是传统形态的传销,大多情况下均以传销定性而取证,因参与者在洗脑后否认自己参与传销、拒绝交代上下线关系,以及其特有的层层保密欺骗,造成极大取证难度;一些重灾区基层执法为了有效打击传销团伙的嚣张气焰,使用非法拘禁罪、教唆罪等,都是因取证难度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地方政府不耗费人力物力长期坚持,短期内就会迅速恢复生机,形成屡打不绝的现象,执行难和低判罚力度是治理该类传销最大的瓶颈。

在异地传销的调查中,偶有遇到以诈骗、经济纠纷处理的成功案例。

 

二类,诈骗性质的非法集资类传销

以私募基金PE、虚构国外基金、国外网站等各种名目进行诈骗,初始看起来有公司、有网站,其实都是诈骗行径,由于境外背景导致证实有难度,同时被执法机关发现后马上变更网站地址,变更发展下线地点打游击战,查证难度高。该类传销组织是网络传销泛滥化过程中的主体部分,流行与各个论坛和QQ群的SMI、优耐克、白宫资本、黑石基金、红杉私募等等为代表,案例少但花样最多,随时换个名字换个网页就可以重新开始诈骗。目前案例大多基于关闭网站、屏蔽境外服务器、和积极的媒体预防宣传等操作。因短期性质诈骗手法低级,一定时间后会自行崩盘解体,同时因上下线之间互不相识,传销罪取证难度大,执法成本高,成功破获的案例所占比例非常少。

20117月至12月,六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20余个省区市的工商、公安机关共查处网络传销案件100余件,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罚没金额1.6亿元,逮捕和刑拘网络传销头目300余人。以上数据与媒体调查的上千万参与者的网络传销,小巫见大巫,以极少数案例震慑各种名目不停变异的网络传销,会产生什么效果显而易见,明知故犯的投机者如过江之鲫。

 

三类,具备境外合法身份,在境外操作,国内拉人的传销,

以亮碧思、科士威、MDG-ABM-麦酷-美亚国际、立新世纪、月朗国际等为代表。在境外交钱或者汇钱至境外账户,国内发展下线。目前执法层面只能处理其在境内的行为,操作难度大,往往被执法机关查证之后,该类公司将责任丢给境内经销商团队,金蚕脱壳,导致屡打不绝的被动局面。一般执法操作只能局限于某一个区域的某一个分支团伙,以传销罪名执行居多,偶有非法集资罪名或诈骗罪名。

该类型往往都是能够长期存在的组织,其中以亮碧思为代表,活跃了数年时间,每年依旧祸害广东人无数。从法人主体上来说,主要涉嫌偷税漏税,非法运营,涉及现有法律的真空地带,如果以偷税漏税非法运营等罪名难以针对个人行为执法,又形成执法瓶颈。若让境外直销企业在国内设置过渡性分公司,令其处于直销管理条例的监管视线之内,则需要更新现有的直销报备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对经济发达国家来说,治理混乱的多层次营销也是一个头痛的问题,不能指望球踢到国外就能有个好的答案,更关键的是国情不同衡量标准不同。)

而境内传销分子看准这一点,效仿境外传销操作,用出口转内销的手段规避国内法律,其中以香港注册背景的世界通、蝴蝶夫人最为典型。

 

四类,具备国内合法身份,不具备直销资质未经备案,进行会议营销、人际网络营销的行为。

以天津天凯、易迅传媒、太平洋直购为代表。在处理上比较多样化,多有非法集资定义,也有较多采用传销罪定义,一般由基层执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从整个预防传销的大局来看,该类型对大众造成的困惑最多,因其操作中诈骗成分少识别难度高,表面上看起来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市场行为,还能不定期的自我调整,很难从学术层面及时定性。往往媒体声讨一年还能活蹦乱跳,继续会议营销对抗媒体预防传销宣传,这种奇怪的现象已经不能用取证难办案难来解释。

对该类型行为,初期详细的备案资料、规则制定、资金监管、人员监管,看起来可以起到预防作用,但是以此作为前提,却往往会被别有用心者用来诱惑参与者,同时和现有过渡性法规也有冲突,会进一步导致执法部门公信力降低;这就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具有更细化的中间衔接环节,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在监管和公信力两者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简单讲原则、粗暴的执行、无谓的踢皮球拖延时间。如此局面继续下去,类似太平洋的这种尴尬还会发生,公众也会继续放大“放水养鱼”的怨气,所以进退两难的源头在于法律操作的过多弹性空间,和面向对象的不确定性(传销会随时间进一步变异)。一个案例足以令大众质疑法律的公平性,何况如今泛滥的网络传销。

 

五类,具备国内合法身份,具有直销业操作风格,但不具备直销牌照的公司,无直销相关备案。

直销作为一种市场推广形式,很多地方都可以运用,小范围流行在各地的红酒直销、保健品直销、高附加值产品直销,都是一种复合经济学、符合市场规律的营销模式(但确实违法),目前以直传两条例为基础进行行政执法,偶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例。这是目前不能逾越的红线,但是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外,有很多小范围的小动作是处于灰色地带。这个类型在执法层面,力度大小很难掌握,可刑事处罚也可行政处罚,而执行力度往往会被传销操作中的各种诈骗因素、暴利诱惑因素、群体事件潜在因素所左右,缺乏针对性,法律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此类案例非常多,很多传销组织者把制造商与经销商分开注册为两个公司,互为犄角相互依托,被法律追究的时候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淡化自身责任,制造商踢给经销商,经销商踢给经销人员,提高执法难度。现有法律对此类行为也处于可管可不管的尴尬境界,说是直销也算,说传销也算,处理制造商好还是处理经销商好,纠缠不清。于是投机者寻找制造商,自己注册公司做直销团队,采用直销方式报备或不报备,短期性操作一段时间敛聚资金销声匿迹。此类行为是对直销业最大的冲击,间接导致政府提高了对直销业的戒备心理。

 

六类,具备国内直销牌照或已申请、已备案的公司,

直销业跨区域操作、过度宣传暴富导致的违规行为,目前以直传两条例为基础进行行政执法。媒体报道中基于对直销管理条例认识不清晰,强行以传销定义解释直销违规行为,也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进一步模糊公众对传销的认知。

同时因现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执行层会导致各种各样的权力寻租空间。在某些业务能力不足的基层执法队伍中,不利于取证的传销组织不抓,反而去对合法经营的直销人进行各种处罚,只因直销处于阳光表面,取证简单,只要找到一个切入点就可以滥用权力,强迫直销人员就范。久而久之有些直销公司开拓市场过程中,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操作上反而越来越像传销(自行开网站、注册独立法人等),或者干脆有些直销人员在局部范围、短时间内,采取传销方式迅速敛财,披着直销外衣进行传销操作,严重阻碍了直销业自身良性发展。

 

七类,保险业涉传事件

    良性发展多年的保险业频频涉传,足见社会的浮躁。我们很难从新闻中得知这类行为处理结果,也许更多行为是基于保险公司内部处理结果。

 

面对不停变异泛化的传销种类,最重要的就是前期预防传销的宣传。而混乱的认知导致预防传销的宣传事倍功半,没有细分的传销分类导致混乱的认知,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异地传销的恐惧感和涉嫌传销的直销业负面新闻,均统而论之以传销,概念的模糊和泛化总是令一些公众摸不着头脑。限制自由、跳楼等恶性传销,常常以非法拘禁相关证据处理;而违规直销导致的则更多是行政处罚,但在预防传销的宣传中,媒体均以传销定义,造成大众认知的混乱。一概而论的传销定义会把诈骗和不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混为一谈,把违法犯罪和违纪违规混为一谈,以至于在社会中,很多人会臆想黑色传销灰色化,灰色传销合法化,产生各种流毒最终嫁祸于直销,又导致政府对直销业的不信任与日俱增。

在执法层面的现实操作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操作可大可小,造成权力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各个传销类型之间的巨大差异,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会有不同的诉求,同样是传销案件,组织领导传销罪不退赃款,非法集资罪名却可以有限退款,导致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要件作为前提处理,对直销违规行为则过于严厉,会对直销业自我调整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但对于异地传销取证又过于苛刻,难以震慑犯罪分子体现法律尊严;而对网络传销的跨区域性质而言,办案过程中取证的过程会产生过多办案经费(跨省甚至跨境),在基层执法中难免会产生消极怠工情绪。

传销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会有相当人数的群体,基于其经济邪教的本质,如何有效预防群体事件发酵、发生,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清晰的预防传销宣传和明晰的法律操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风险,所以面对传销诈骗手法的各种变异,细分化差异化的法律手段显得尤为重要,细分之后才能完善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尽管现有法律操作简单有效,看似大智若愚大巧似拙,飞速进化演变的传销犯罪趋势下,弹性空间导致各种负面效应,弊病丛生。负面效应是否已经大于正面效应,也许这个问题只有有关部门才能精准给出答案。

                                                 传销研究者 易铁

                                                              20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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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4条评论)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

    2012-04-02 10:49:27

    “传销”这个翻译词组究竟想定性什么概念?在中国恐怕无法有准确的定义。问题的关键不在叫什么名字,而是对数学倍增模型的运用如何看待。如果认为数学倍增模型运用到计酬领域就是违法,商务部发放直销牌照的单位有几个奖金制度不违反禁传条例?在学术上讲不出道理,执行上也无法执行。公开渎职,知法违法的尴尬行为损害的是政府、法律的权威。 认为采用多层次计酬违法的人,应该先明确一点,数学倍增模型能不能运用到计酬领域? 认为不可以,干脆一刀切,哪怕不讲道理也请尊重法律的权威。 认为可以,那么,批判任何制度不好的的同时,请拿出好的分配制度来,以理服人,数学不是考试用的。单纯的批判简单容易,只破不立恐怕破坏性更严重。 数学模型存在了几千年,运用到经济领域不过几十年的事情,这是人类的进步。就怕流氓有文化,为什么文化人一定是流氓呢?学术界应该感到羞愧,为什么让诈骗分子运用自如?空手套白狼都可以疯狂敛财,让参与者趋之若鹜,正确运用就不能集聚消费者组织经济分配吗?难道产品过剩年代消费者的价值不重要吗?只有诈骗才能吸引人吗?骗子骗人不对,不想骗人那就拿出不骗人同样吸引人参与的好方案,那才是对知识的尊重,才是学以正用。骗子能歪用敛财,正经人只批判不正用,是学艺不精还是另有隐情? 如果禁止传销条例就是政府只许州官放火的权力寻租工具,这样的法规等于骂共产党无能无耻。反传如果连基本概念都不明白,盲目喊口号,等于为虎作伥,别再把水搅浑。 奖金制度不过是财富分配规则,分配规则决定财富分布曲线。怎么样分配,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是人设计的,不过是解数学方程而已。 不设陷阱何来陷阱?不想骗人怎会骗人!再滥的规则也比无规则强百倍。骗人的规则能骗到大众,说明了什么?自认为好的规则吸引不到大众,又是什么问题?为什么这么多人趋之若鹜为之疯狂?一个异地设局老总说的经典:这么多人为钱来交钱,那么荒谬的说辞都深信不疑,你不忽悠别人忽悠的更狠。什么样的规则公平合理?好的模式就是大家认同观点,相信执行者的能力,得到宣扬的价值。单纯地反对,同样是另一个极端。别做现代的唐吉歌德,YY个传销大战。传销非诈骗,怎能指鹿为马?不懂莫装明,何似以羊易牛!
  • 匿名网友 说:以命埋人

    2012-05-11 11:24:45

    批判任何制度不好的的同时,请拿出好的分配制度来,以理服人。这句话讲得很对!但在现阶段两个条例的高压电下,谁敢拿出好的分配制度?和改革开放前一样,没有好制度等死,拿出好制度找死?
  • 匿名网友 说:南派传销的数学模型

    2012-07-08 12:33:25

    南派传销的数学模型如何理解?
  • 匿名网友 说:以命埋人

    2013-01-20 20:47:20

    批判任何制度不好的的同时,请拿出好的分配制度来,以理服人。这句话讲得很对!但在现阶段两个条例的高压电下,谁敢拿出好的分配制度?和改革开放前一样,没有好制度等死,拿出好制度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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