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科学立法传销罪,每年减少亿个家庭矛盾、万亿民资流失(传销治理矛盾及建议)二

我的日志 │ 2016-02-04 13:27:32

五、             工商主管与公安协调的机制问题(红色为不宜公开信息)

每个工商局打传办只有两三个人,而像广西、合肥这样的重灾区城市,传销人群以十万为单位计算,而且打传办往往还兼顾直销监管,消费者保障,公平交易这些职能(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这种现有机制不可能应付。很多城市报案找到公安部门都是一口回绝“这是工商部门主管,我们协调”,环节多,效率低。

面对诈骗类型传销,工商部门没有足够执法权限,甚至敲开了门都不能进去取证,必须沟通公安部门协调,而这个协调的时间成本,效率问题,经费的掌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脱节,都是机制问题。比如2014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虽然直销违规也是传销范围,可这与经费下发初衷严重背离。这里面的问题就是协调机制问题,工商处理直销违规自己三五个人就可以办下来,可办理1040传销吃力不讨好,几乎完全要依赖公安部门,没有打击传销联系会议很难调动资源,而且1040传销处理完了,赃款这些往往都是有公安部门主导或者优先处理,这就是利益分配问题。

 

针对跨区域传销,允许跨区域办案,传销重灾区警力不足,而传销群体家乡警力具备条件,现实操作中很多类似案例发生,改变这个案发地警方有权的局限,可以适当提高办案率,跨区域举报造成举报人必须放弃工作,传销办案周期又确实比较长,举报人在家乡举报相对有动力,可以不耽误工作。如果有大数据系统支持两地办案协调问题则不难处理。

 

09年工商总局曾经尝试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九省联动进行打击传销,信息库每个基层工商都有,却一直未能发挥作用,不知什么原因。

 

运动式打击传销,因为传销的反复性,不能产生持续性效果。传销预防在重灾区城市,点多面广传销参与者基数大,被动打击人手不足,主动宣传内容上往往被传销人群无视,甚至很快被化解,一不小心反被利用。(传销人说警察不管他们,你去举报吧,举报时派出所说证据不足或者我们管不了,导致基层派出所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左右为难。)

 

    新的治理机制,应该提高一到两个行政级别,因为协调的不仅仅是公安工商,银行、网络舆论监控、境外犯罪相关部门、新闻出版、电信部门都需要一个常态的机制,短期性的联席会议或者部委之间协调小组机制,不能调动资源积极治理预防。

 

七、巨大的维稳压力

传销犯罪是典型的涉众性,大量传销受害者家属,在互联网发泄情绪,虽然每月都有传销大案公布,但是依旧无法解决大部分焦虑,因办案率太低怨气依旧很大。

今年在合肥、贵阳等重灾区城市,较大型传销团伙成员集体清醒后,不愿意面对数百万的损失,以上访、举报诈骗的形式逼迫地方执法抓捕传销头目挽回自己损失,为达到目的甚至多次采取集体跳楼这种极端方式引起社会关注,胁迫执法机关,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

2013安徽庐江,上百名传销人在山东传销失败后,在家乡聚集,要求家乡当地公安机关抓捕传销头目,在证据链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案件予以办理。

合肥曾经多次发生传销团伙群围攻执法部门办案,甚至已经达到抢夺枪支的地步。派出所被围攻就招来市局人手,市局也被围攻就不得不调防暴队支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八、基层工作压力导致心态的变化(红色为不宜公开信息)

传销重灾区城市执法压力巨大。

北海每次大型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都要调集公安、工商、武警、边防、城管、税务、保安等等人力资源,占用政府资源过多。

合肥重灾区,面对与防暴队有对抗经验的传销团伙,公安民警人少不敢出警,人多占用资源,申请人手没有别的理由,市政府不重视就无法展开持续性作战。而一个对新手对传销做到基本了解需要半年,上手需要两年左右,这个人才培养现在并没有形成更好的机制。

于此对应的则是,基层执法请战之际,往往第一条要求就是市委市政府要重视,然而重灾区城市大规模传销人群带来的消费能力,以及辐射而来更大的边际效应,可能是市政府考量的第一因素,屡打不绝的根本性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建设问题,还有经济发展观念问题。

2009年全国百日打传后,北海统计局官网数据显示,三个月打击传销后相关消费数据腰斩;

2014年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组建打传专业队,警员作为骨干外聘人员为辅助,专业素养和纪律性不够,常常在执法行动中处理赃款现金随意克扣,甚至利用传销人不敢承认也不敢举报的心理,巧立名目敲诈勒索,腐蚀基层干部队伍。09XX市打传大队刚刚成立时,一个职位公然标价35-50万,一年回本两年致富,被公认为最有油水的岗位;曾有传销案查获八十万现金,五辆作案汽车,被民间捅破后,该省厅重新发新闻纠正为一百七十万现金和八辆车。

如今相当数量的传销重灾区城市都采取类似方式处理传销。立法不科学的前提下,这些缓解社会矛盾所做的‘非程序’执法行为,其本身已经与法治中国的大方向背道而驰,根源依旧是在立法科学性本身。

不治理,无法对舆论交代;治理,必然不能尊重程序。

 

 

九、xxxx的无序管控(过度敏感,全屏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建议与思考

传销群体基数巨大不确定性因素多,变更法律需要减少基数降低打击面且兼顾维稳;提高法律威慑力,同时因传销直销容易混淆偷换概念,预防宣传效果被抵消大部分,直销多层次相关法律也需要明确,将直销自律制订法规督促其推向市场,由市场逐步自行解决,政府只负责监督执行审核即可。

 

一、细化传销分类,分层细化定罪,分化总体矛盾,

1  将有法人背景的传销和没法人背景的诈骗传销区分,前者工商部门主管,以非法经营或市场违规等形式处理;后者公安部门刑警大队和基层派出所主管,这样直接把传销基数减少一半。

境外直销、传销只要国内没有法人机构无法监管,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定义,直接避免因引渡条约未签署造成的执行难,同时降低基数五分之一。

 

2  剥离现有法律中传销人员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的双重角色,在组织者领导者后添加一个参与者定罪层级,只要发展一个下线形成上交入门费事实,即定义为传销参与者。同时把领导者与组织者的定性细化区分,这样就直接把传销人群从组织者领导者和受害者两个层次,变为领导者、组织者、参与者、受害者四个层次,区别对待,进一步减小打击面,利于推进整体治理。

 

3现有传销罪运用,清晰的奖金制度获益者是组织者领导者的前提,而很多传销的策划者领导者本身并未直接参与分赃,或利用其他利益输送方式,或不确定性提成,都是游离于奖金制度之外,应该明确将策划者等核心布局者也囊括在领导者范围之内,惩处这些屡教不改者。比如1040传销里的头目,以个人所得税的名目从奖金制度中获益,或者更隐蔽为收取10%的组织者按月交纳五千元至两万元“管理费”,或者帮助其他头目计算工资获取收益,基层执法在执行中对此认识不清晰,意见不统一,应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定义,避免执法操作不必要的困惑。

 

4  改变传销涉案资金属性,处罚层级由两层变更四层后,未发展下线的定义为受害者,在相关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法律支持其挽回损失(见下节技术性分析),组织者领导者依现状继续执行,参与者视参与时间长短及被举报次数进行行政处罚和民事调节退款处罚,受害者则依法受保护。如此将传销整体基数直接降低一半左右,进一步减小打击面。

此中重点为,发展任何一个下线,只要形成交易事实,受害者身份即转变为参与者,意味着丧失法律保护,同时承担一定程度法律风险,逐级承担,分化传销群体,打击其抱团对抗法律主观积极性。诈骗类传销是非市场行为,理应由公安部门全权处理,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下放权利至基层派出所,以便快速反应。

 

5直销企业、其他多层次营销企业等具备法人资质,自行建立营销人员数据库,其违规行为定义为纯粹市场行为的违规行为,将其改涉嫌传销为直销违规违纪名目,由工商部门主管,减少直销违规后媒体报道导致的传销认知混乱,大幅度提高对诈骗传销的预防宣传效果。两者区别对待,直接降低一半传销人群(现有定性),分化传销群体避免扩大打击面,降低整体治理难度,同时争取到直销行业的支持和理解,大幅提高直销从业者的心态正能量,为诈骗传销治理放开手脚,利于以后形成长效机制。

 

6明确定义为传销组织提供软件制作、销售、售后、资金转移、资金核算、服务器租用、书籍出版印刷等外围协调性工具流处罚规定,以清理传销外围工具流市场,打击传销群体精神支柱的制造来源。

 

7扩充传销相关行为范围和含义,将传销相关暴力行为区别对待,建议以非法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处理,可以大量减少群众不安全感。赃款赃物处理方式也做细则处理,应对未来传销更多的可能性变化。

 

 

二、一年平稳推进,三年转变现状,五年根除传销(XX为不公开技术细节)

1、诈骗传销一大半是底层受骗者,分层后该群体直接锐减一半至三分之二,因现有诈骗传销群体存量巨大,为避免诈骗传销人员突发性大量要求以诈骗罪论处,造成法律变化环节巨大的社会代价。具体认定是否有下线,可以依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令其内部矛盾分化,以挽回损失的退守心理打破洗脑后群体认同心理,同时对后期参与者产生巨大心理威慑,为以后法律定性变化留下相当的缓冲余地且铺平道路。

传销投资从被没收的赃款变为有限条件的可挽回损失,定性上转变是非常过激的改变,非常可能造成的大量群体事件和区域社会动荡事件,因此建议该法律环节逐步推出。可逐步宣传新法律条款的新闻,分期分批在各地试点,逐渐加大宣传力度,辅以专业的针对性心理干预宣传,影响传销从业人员心理逐渐脱离传销氛围,试点推行待逐步达标后,试点省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而后全面推行新法律精神。这个过程用可控方式拉长治理周期,大幅度减少政府资源过度占用,用最小代价缓慢释放社会矛盾,达到治理传销与社会稳定的双重效果。

 

 

三、变政府被动为市场主动,境外传销的渗透预防,直销管理及自律的市场化

直销基础理论里每一个参与者都是经销商和兼顾消费者,依此理论每个发展下线的人员均为商业经营行为,若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法人报备,其在国内的发展下线行为,均定性为非法经营,此项要求将强制境内具备法人身份直销企业进行营销人员统计和管理,只要企业没有境内法人资质直接定性为非法经营(或单立传销罪新条款),不需要繁琐的传销罪证据链即可绳之以法;或将传销罪扩充细则,此类境外经营行为投资单独界定。

而法人资质企业不报备统计在内的、企业官方不予承认的营销人员,均适用于传销罪,自行承担相关后果,此举将督促企业自行完善管理体制,而参与者为对自己权益保障也会主动要求企业报备统计,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大幅度降低直销监管缝隙;同时,可以大幅度抑制各种冒充境外公司的传销诈骗,一个法律定性将大幅度改变现状,为以后保留一定余地,现阶段因此可以督促境外企业走合法渠道,令其处于被监管可控范围内,同时迅速扼制境外诈骗传销泛滥的局面。

具备境内资质的直销企业建立直销员信息库,自行解决技术问题,要求与公安工商云数据联网方便查询,政府利用现有内部专网,建设技术接口界面,企业自行对接,数据库服务器由企业自行管理,且制定相关规范。因此直销自律问题就因为开放接口推向市场,让直销企业自由竞争,可在一到两年由市场解决,降低政府工作难度。

违规直销员如果被否认是本公司直销员,将以传销参与者罪名论处,交由执法部门处理。从直销企业角度来看,违规者会导致直销团队成员流失造成损失,这种利益损失超过负面报道形成自律规范的源动力,企业只能自己发挥主观能动性预防违规;同时形成在线查询系统,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假直销扰乱市场。

违规行为以企业内部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报备工商总局且监管),构建第一道直销涉嫌传销防火墙,而工商部门则监管其自律机制及行政处罚,作为第二道防火墙,公安部门作为最后第三道防火墙,做到整体层层预防,逐层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区分市场行为和诈骗行为,同时降低政府行政资源占用率,一举多得。

此举将扼制大面积的挂羊头卖狗肉的假直销,其中多数为暴力传销和诈骗传销,公安部门通过网络查询直销公司信息库,可以直接定性,受害者可以依法挽回损失,而传销参与者多次被处罚、退款后,将失去继续坚持的动力,避免现有法律抓到参与者无计可施,又抓不到领导者组织者有法不能依的尴尬。

直销企业信息库建立时,同时搭建直销人员黑名单制度,针对屡屡违规屡教不改者,将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大量扼制有丰富经验的直销跳蚤干扰直销操盘传销,同时黑名单可选择公示前提条件,打击其个人信誉造成无法发展下线,这样可以让每一个直销从业人员有所顾忌,不至于像现状一样无所顾忌的行骗,东头骗不了西头骗,这次骗不了明年换马甲骗的局面将得到防御机制的有效抑制。

此外,按此方式看起来将加大直销企业管理难度,而实际运用中企业将会采取外包形式处理这些技术问题,直接影响直销工具流公司的生存空间,令其脱离传销工具流的销售市场,以合理合法的市场取代非法市场,净化市场空气,一举多得标本兼治。

 

如此改变后,在以后的预防传销宣传中,最为重要的一句话是“你发展一个下线即丧失法律对你的保护”,而不是“天上没有掉馅饼”这句毫无威慑力的套话。

 

 

四、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搭建大数据平台,互联网传销信息的预防

对一定程度的传销参与者,以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同时在公安机关留档备案,多次重犯者升格论处,不仅可以有效利用现有公安机关联网便利资源,减少成本迅速开展工作,而且大数据还可以预防传销游击队变换名目和地址,做到一次被判罚终身慎入传销,有效威慑有经验的传销分子,大幅度降低新传销名目发生概率,长期被传销洗脑的参与者,其价值观扭曲意志薄弱,禁不起诱惑,是新传销种类的主要从事者推动者。

建立新的机制后,常态联系新闻出版、互联网门户网站、微信等网络平台,整体治理多管齐下,同时主导舆论避免社会各界被动、无意中为传销背书的事情发生。

互联网发布直销企业广告,是否考虑禁止网上公开招揽下线的行为,这将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目前直销行业对微信营销摩拳擦掌,建议在建立完善的直销员信息库之前,企业不得进入微信等平台进行营销,便于配合整体治理传销局面。

打好网络舆论阵地的宣传站,才能净化互联网大环境空气,不但抑制传销泛滥,更重要的是为互联网创新打好坚实的基础,以目前来看这毫无疑问是一场难度极大的攻坚战。建议以外包招标形式,寻找互联网企业参与相关软硬件建设,逐步试点推行。

 

 

五、开放多层次的同时,强烈建议禁止以未来不可预见收益作为多层次奖金收益来源

(前提是正式报备多层次奖金制度,开放多层次)

高智商网络传销犯罪都是以商业模式未来暴利收益为噱头吸引下线,看起来符合经济学原理,梦想画的无比诱人,但实际操作完全不可控风险巨大,这类传销实际运作中都会被群体效应逐渐影响,逐渐偏离原有初衷发展为大型传销盘(资本逐利特性),在现阶段中国社会人文环境中,操盘者也很难在数十亿资金下维持理性,要么卷款跑路,要么坐等崩盘。同时相当数量的直销企业私下默许直销系统以原始股等名目发展,最近两年流行的静态收益则是无根之水,彻底违背经济学原理。类似还有境外的各种诈骗性原始股传销,姜昆牵连的美国矿业也是这种噱头,只是该公司原本就是诈骗的初衷。禁止静态收入纳入奖金制度中的做法,可以防止直销企业逐步、小步突破奖金制度的底线。

 

多层次融资的金融行为多集中与互联网行业(网络电商传销),极大扰乱了现有互联网创业氛围。在中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环境里,融资创业难度并不大,电子商务类传销以多层次奖励为诱饵的融资行为并没有太大的存在意义,2011年度的中粮我买网,雷军投资的多购网,深圳溜溜传媒,以及现在的广州盖网,都是以所谓商业模式创新为噱头,融资后转型为传统模式,现阶段除了我买网尚能运作(母体公司实力超强),其他都因为未兑现的收益不得不维持网站及运转,其转型传统模式状态后,财务及销售基本都处于假死状态,参与者投资的钱因此均被套牢,所以这类模式在整体上有较大程度的商业欺诈嫌疑,对参与群众来说有苦说不出,对外围群众来说则是传销瞬间洗白可以招摇过市,一个公司转型躲避了法律,就会不断的有新网络传销公司出现。

万家购物,太平洋直购这两种则是转型失败导致崩盘,类似的小型电商传销盘多不胜数。2009年有个宝矿通传销,以原始股为名目传销,在德国运作三板市场上市,后来依旧退市且崩盘;深圳溜溜传媒曾邀请操作宝矿通上市的人效法,因公司前董事长被抓未果;而现在的广州盖网电子商务也在2015年曾效法,在英国操作上市因未达审核失败,该公司公然运作了三年时间。足可见这种未来暴利收益蛊惑,是最高智商的传销犯罪,他们的统一特征就是未来不可预期收益,因立法予以禁止。

 

开放的同时,多层次奖金必须来源于清晰可见的销售利润。太平洋直购传销案发前曾经在央视公开辩论其商业模式,专家学者都很难判断和定性,就是因为无法估计其商业模式未来存活率和收益。以此方式解决定性问题,太平洋直购这样的尴尬将不复存在,更多资本将引导至更良性的产品销售类直销企业,抑制短平快的圈钱行为,净化直销企业生存环境,打造优秀民族直销。 «上一篇:科学立法传销罪,每年减少亿个家庭矛盾、万亿民资流失(传销治理矛盾及建议)一   下一篇: 科学立法传销罪,每年减少亿个家庭矛盾、万亿民资流失(传销治理矛盾及建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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