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h540309
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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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直销博客网,竟然看到这篇2011年发表的旧文。相信数据不迷信权威,数据论证逻辑推理,数据面前什么都藏不住本像。时间和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如今,唐大官人已经刑满出狱,据说其刑满释放后并未沉寂,而是重新涉足商业领域,当前核心发力于新型数字化服务项目。据公开信息显示,该项目以去平台中心化、分布式自主经营为核心定位,聚焦中小微主体数字化转型痛点,主打低门槛接入、数据确权、零抽成等核心优势,致力于通过技术赋能打破平台垄断,让中小微主体掌握经营主动权。从模式设计来看,仍能看到当年新型模式“惠及底层参与者”的初心痕迹——例如,相关主体仅需缴纳一定金额可返还定金,即可获得独立数字化系统,无需自建技术团队,试图解决当年模式中“底层参与者成本过高”的痛点。此外,公开信息证实,唐*南已与相关商业领域前辈牟*中进行过洽谈,双方围绕商业模式创新、资源整合等话题展开深入交流,依托各自的商业经验与资源,探索新的发展路径。牟*中提出的经典商业理念,与当前该数字化服务项目的生态构建思路存在诸多可探讨的契合点,二者的交流也为后续商业模式创新提供了更多可能。据说再次进去喝茶了。
- ·这么多年过去了,唐庆男恐怕也服刑期满出狱了,博客网在2026年还刊登这么久的文章,令人唏嘘。
- ·其实分配制度的本质是资本置换。你有什么资源资本?怎么换钱?最重要人人都有的资源,时间、人脉,没有规则和平台,就无法换钱。什么样的规则是好的?心中无标准,何谈是与非!你满意大家也认同的就是合适的,有标准和原则吗?到是有三句话可作为基本原则。不需要不掏钱,不满意可退还,不超出能力过度消费。做不到的就要考虑,是否愿意承担风险。
- ·看到10多年前自己写的文章,感叹今天还能写出来这样的文章吗? 一直没停止研究的课题,如何变庞氏骗局为正局规则造福社会?根据哲学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定律,没有正何来邪与骗?一定存在某个量化值,改变骗局性质成为正局善行造福社会。总算有了小许收货,只待践行实证,完善完美,为社会造福贡献微薄力量,积累功德。
- ·时间过去这么久,当事人早已经出来,又在博客网看到当年的文章。其实,当年的事件没有谁获利。除了贪官灰色收入获得一些不良钱财,全中国都是受害者。特别是民族的诚信,执政党,企业家,受到的损毁更甚。共产党不讲理,猪养肥了再杀。这样的观点还是个别少数人偏见吗?即使是少数人偏见,这么恶劣的影响还小吗?宣传部门,媒体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还是眼瞎心盲?还是难得糊涂?扪心自问吧。
- 【原创】 正本清源,完善规制 —— 关于《禁止传销条例》修订的法治优化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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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工作进入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本次修法并非单一行业的局部规则调整,而是关乎全国市场法治基础、营商环境建设、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商贸流通秩序规范与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完善工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创业群体与广大消费者,具备极强的公共属性与全域影响力。
当前社会普遍存在认知偏差,认为传销规制仅约束少数非法敛财团伙,与正规商事经营、普通市场活动无关联。事实上,实施二十年的现行条例存在法理适配偏差与结构性制度短板,长期以形式化判定标准替代实质性法治裁量,间接引发执法尺度不统一、市场预期不稳定、合法流通业态发展受限、监管边界模糊等系列问题。零散的传销个案属于末端违法行为,可通过常态化执法查处、个案整治实现止损修复;但规则体系短板引发的制度性错判、全域性市场误伤、长期性监管倒挂,所造成的法治公信力损耗、市场秩序扰动、营商环境影响具备系统性、长期性、顽固性特征,其治理难度与综合危害远大于个别个案违法现象。本次条例修订,是补齐制度短板、回归法治本源、规范市场监管、夯实营商根基的关键窗口期,具备显著的现实必要性与制度完善紧迫性。
一、坚守双重底层逻辑:市场第一性原理与司法三要素准则
市场经济治理的第一性原理,核心要义是维系生产、流通、消费的实体正向循环,依托真实商品供给与服务交易创造社会增量财富。所有合规商事经营,均以实体价值创造、终端消费落地、产业链良性流转为核心落脚点;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乱象,本质均是脱离实体价值、脱离终端消费需求、依托新增人员资金闭环空转的非生产性财富转移与掠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层级管理、渠道分销、区域代理、团队绩效返利模式,是优化商品流通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拓展下沉市场、带动就业增收的成熟市场化经营形态,属于合规中性的社会化分工模式,是实体经济循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核心准则,严格遵循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三要件高度统一的基本原则。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必须做到标准可量化、事实可举证、逻辑可溯源、因果可对应。无非法主观恶意、无实质违法行径、无法定危害后果,即不构成违法。严禁仅凭经营行为表象机械定性、依托模糊兜底条款推定追责,坚守精准执法、依法监管的法治底线。
现行条例存在核心规制适配偏差,未立足商业模式本质与市场运行规律,舍弃 “是否依托真实终端消费、是否存在资金空转、是否创造实体价值” 的核心判定标准,片面将 “层级计酬、依据下级业绩核算报酬” 这一普遍性现代商业管理形态,列为传销认定的核心要件。由此形成长期难以化解的治理悖论:坚守实体经营、真实流通、终端服务的合规中小微市场主体,易被形式化条文机械约束、不当追责;而部分依托直销牌照背书、产品高度道具化、定价严重虚高、经营现金流依赖新人囤货、终端消费基本枯竭的变相资金盘模式,反而规避精准监管,长期隐蔽存续、持续积累社会稳定风险。
二、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普通商事失范不具备传销法定危害属性
条例明确的 “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大法定要件,具备严格的层级界定与适用场景,仅适用于脱离实体交易、依托人员裂变实现资金空转的庞氏类非法敛财行为,不可泛化套用至普通商品经营与商事活动。
市场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次价高、性价比偏低、过度营销、夸大宣传、溢价销售等商事失范、失信乃至一般欺诈行为,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专项法律规制调整。此类行为虽可能侵害个体消费者权益、引发局部交易纠纷,但核心瑕疵源于产品质量、定价标准、宣传规范等实体交易环节,始终建立在真实商品交易闭环之上,具备明确交易标的、实体对价关系与售后责任主体。其危害局限于个体民事权益受损,不会形成脱离实体价值的纯资金博弈,不会引发群体性债务危机与区域性经济紊乱,与传销依托资金空转、纯粹掠夺社会财富的危害机制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备传销对应的重大法定危害属性。
唯有完全脱离实体价值创造与终端消费需求的资金空转模式,才完整契合传销三大法定危害特征:无有效终端消费支撑、无持续社会价值产出、经营收益完全依赖新参与者缴费、囤货、裂变拉新获取,以后期入局者资金兑付前期参与者收益,形成闭环式资金博弈与纯财富掠夺。现行法条的核心适配短板,在于易将一般性市场经营瑕疵不当拔高至传销危害层级,弱化、否定正常层级分销模式的商业价值,进而引发法理适用错位、执法定性失准、合法市场主体权益受损等问题。
三、优化制度适配逻辑:双条例规则冲突引发差异化监管问题
当前《禁止传销条例》与存在规则适配冲突,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的差异化判定机制。通过行政许可授权方式,认可持证企业开展多级层级计酬、团队返利、业绩关联分配的经营模式合法合规;而《禁止传销条例》笼统概括性禁止层级计酬相关经营行为,直接造成同质商业模式、同质经营行为,仅因是否持有行政牌照,被界定为合法与非法两种完全对立的法律属性。
这一历史形成的规则适配问题,衍生出持续性市场监管偏差。部分利用直销牌照经营主体(包括挂靠),即便存在产品严重溢价、道具化运营、终端消费空心化、经营模式高度依赖新人囤货裂变等变相传销特征,仍可依托牌照壁垒合规存续、扩张运营;而广大无牌照中小微实体企业、本土品牌、创业主体,依托真实产品、真实交易、真实终端流通开展的层级分销、团队激励、渠道合伙等合规经营行为,却长期面临执法尺度模糊、选择性追责的合规风险。这种 “牌照优先于商业本质、资质凌驾于经营事实” 的监管导向,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挤压实体经济流通发展空间,不利于法治化、标准化营商环境建设。
四、深化治理认知:制度性规则短板的系统性影响重于个案违法乱象
现代市场治理需精准区分个案风险与制度风险。零散的传销个案危害范围局部、行为边界清晰、执法打击靶向明确,可通过事后整治、个案处置实现有效修复;而法条标准模糊、规则相互冲突、判定体系缺失引发的制度性短板,覆盖全域市场、贯穿全行业、影响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系统性、持续性、顽固性特征,是当前市场治理最核心的根源性难题。
一是削弱法治确定性,压制市场创新活力。判定标准无法量化、兜底条款边界宽泛、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导致市场主体合规预期不稳、经营心态趋于保守、业态创新不敢突破,严重制约商贸流通模式迭代升级与民营经济活力充分释放。
二是放大执法裁量空间,滋生监管失范隐患。规则模糊带来的自由裁量泛化,极易引发差异化监管、选择性执法问题,对小微市场主体严苛适用监管规则、对持证特权主体包容宽松,直接影响监管公正性与法治公信力。
三是阻碍国内大循环畅通,制约内需扩容提质。层级分销、渠道合伙、团队推广是中小微企业低成本拓展市场、下沉县域终端、激活基层消费的主流高效模式。现行规则对正常流通业态的不当约束,直接堵塞实体流通渠道、抑制民间创业动力,制约消费市场扩容升级,不利于国内经济大循环畅通。
四是纵容隐蔽性变相传销长期蔓延。无实物赤裸资金盘辨识度高、监管打击彻底、治理成效显著;而依托合规牌照加持(特别是挂靠形式)、以高价道具产品为载体、经过营销包装的变相传销模式,借助法条漏洞长期隐蔽运营,具备迷惑性强、受害群体广、维权难度大、社会隐患积累深等特点,成为久治不愈的市场治理顽疾。
五、修法优化路径:构建本质化、量化化、公平化的现代监管体系
本次条例修订需跳出传统形式化管控思维,摒弃牌照主义、表象主义的陈旧规制逻辑,严格锚定市场第一性原理与司法三要素核心准则,以商业模式本质、实体价值创造、终端消费真实性、社会危害程度为唯一判定依据,重塑科学、精准、公平、可落地的法治化监管体系。
一是优化传销法定定义,剔除形式化判定条款。彻底删除以人员层级、间接发展人数、下线业绩计酬作为传销定性的相关表述。明确传销本质内涵:以非法牟利为唯一核心目的,脱离社会普通消费者真实终端交易需求,产品严重溢价、道具化空心化,以缴纳入门费用、强制囤货、人员裂变拉新为核心收益来源,依靠后续参与者资金空转维持经营,造成群体性财产损失、扰乱实体流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是全面落实司法三要素量化认定标准。主观层面,精准区分市场正常经营逐利与非法敛财的主观恶意;客观层面,清晰划分合法商业层级分工与裂变敛财的行为边界;结果层面,仅将资金闭环空转、群体性财产亏损、破坏实体流通循环、滋生系统性社会风险的经营模式纳入传销打击范围,彻底杜绝形式归罪、表象定性问题。
三是增设法定市场安全港规则,明确边界堵塞制度漏洞。明确将合规渠道代理、企业内部团队绩效考核、正常商品分销返利、真实终端零售等市场化流通业态纳入法定豁免范围,稳定市场经营预期,从制度上杜绝合法经营业态被过度追责、模糊定性的问题。同时设置反向排除红线:即便具备实体产品与正常流通形态,若经营核心收益脱离终端消费流转,主要依靠新人缴费、强制囤货、人员裂变拉新获取,形成资金闭环空转,即刻丧失合规豁免资格,依法认定为传销行为,实现监管宽严相济、边界清晰可控。
四是统一双条例法理逻辑,破除牌照差异化壁垒。统一直销与传销监管底层法理规则,彻底摒弃 “牌照决定经营合规性” 的陈旧机制,以产品定价公允性、终端消费真实占比、资金流向、商业模式本质为统一判定标准,实现同质行为同质监管、同等主体同等对待,终结 “有牌宽松、无牌严苛” 的双重监管标准,重塑公平统一、法理自洽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秩序。
结语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本方为长效之策。个别非法敛财个案仅侵害局部群众财产权益,属于末端可治理的市场问题;而制度性规则适配短板引发的标准失准、执法失范、市场失序,会持续损耗法治公信、破坏市场经济根基、压抑全民创业创新活力、滋生监管乱象,其系统性、长期性危害远非个案违法可比。本次修法关乎市场经济长远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社会公共利益,无旁观者、无局外人。
恳请立法与监管部门立足法治本源、尊重市场规律、回应社会关切、着眼长治久安,依托本次修订关键窗口期补齐制度短板、优化规制体系、正本清源。通过科学修法精准规制资金空转类非法敛财行为,依法保护正常实体流通业态,规范监管裁量边界、规避差异化监管问题,以良法善治护航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