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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网店监管如何找到人、查到货 管得住?

http://www.dsblog.net 2025-05-09 15:03:23

 

人货场分层协同:哪些平台能做到,哪些行政需介入?

文/淘天集团法务负责人 朱坚


  关于自然人网店监管执法的管辖、找到人等疑难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解题的关键点在于能否创新思路,加强监管部门与平台协同共治。


  自然人网店监管的问题:确定管辖、找到人、查到货
  一方面,从整体上来说,需要明确行政监管执法调查的目的,主要可分为明确违法行为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风险扩大化、对违法行为施以惩戒(四要素)等,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情形可能适用的调查目的并不一致,因此最后所采取的行政执法手段和执法措施也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再回到目前自然人网店行政监管执法的现状:难以确定管辖机关、难以找到人、难以查到货以及找到人之后不配合处理等一系列难题。而前述这些难题的出现在电商领域不仅是自然人网店行政监管的问题,也是经营主体登记店铺会面临的同样问题。
  能够快速找到人、查到货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挑战,也是在原来的传统执法办案思路上的一次破圈。这就迫切需要根据执法调查的目的来分析,根据不同情形以及结合执法目的,科学合理设定有分层措施,既明细执法流程和责任,又能将社会总成本控制得最小化。


  对自然人网店监管难题的思考:平台自行处理+行政监管介入
  围绕执法目的的实现,解决这几类疑难问题可以依靠什么有效的手段、措施,不妨借鉴目前平台对于网络经营者的规制措施,区分哪些情形平台已有足够能力可做到上述四要素,对于这部分只要加强对平台的管理即可实现。而对于哪些平台很难做到的,需要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动用行政执法资源才可实现监管目标。
  通过平台即可发现、制止,非需要查验实物的情形。一般而言,许可经营资质、发布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为、商品页面商标侵权等行为均是信息层面可发现的违法行为,仅有在个别情形下需要查验实物。针对前述这类自然人网店的投诉举报行为,如主要体现在信息层面,无需联系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就可通过平台实现确定经营者,并通过平台协议和规则对所投诉举报行为予以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风险扩大化、对违法行为施以惩戒”的“以网管网”“网上办案”的工作方式。特别对于前述自然人网店经营者的涉嫌投诉举报行为涉及信息层面轻微违法的,如不用通过联系自然人网店可实现结案的,如适用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情形的,无需非得找到自然人然后强行通过一整套完整的行政执法流程实现监管执法的目的。
  通过平台也难以处置的,包括需要进一步查控实物,以防止侵权扩大化的情形。假冒注册商标或者盗版的商品、商品质量问题等,这类违法行为的调查一定是与实物相结合的。一旦涉及到此类的自然人网店投诉举报行为,确实需要联系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以及其经营的商品(找到人和货)。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和平台共同努力通过技术手段一定程度上去解决找人找货的问题。


  加强自然人网店监管的具体建议:分层处置,精准防治
  基于上述的思考,从人、货、场三方面看,提出如何形成分层处理的漏斗机制,将行政执法中社会总资源的消耗最小化,同时对违法行为更精准地防治。
  发挥场域积极作用,促进店铺在线完成整改处置。即完善属地监管部门与平台以及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处置机制,加强自然人网店所在地、平台以及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建立自然人网店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清单制度。针对明确的违法情形(轻微违法行为),平台转通知配合监管文书和要求送达、提供资料、电子笔录、商家自认等工作,对于其中事实清楚、商家自认、行为停止且无危害后果或扩大化风险的,自然人属地监管部门可直接凭借前述电子资料结案处理(首违免罚、轻微不罚)。
  围绕货确定管辖地,通过货找人。人和货都是确定管辖的重要要素,但需要有优先级,如果以防止风险扩大化作为目标锚定的话,那么控货应当作为首要的考虑,发货地作为管辖地就比较重要了,当存在多个发货地时,可以考虑以最近一次的发货地作为管辖地。另外,对于协查发货地址信息,建议可参照“红盾云桥”智能平台模式,在全国推广该模式,推动平台属地监管部门与平台建立系统化对接机制,即属地监管部门可通过数据平台实现自然人网店相关发货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的在线查询。而异地监管部门(自然人网店属地监管部门)可通过国家网监平台向电商平台属地监管部门发送电子协查信息,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核实后可直接查询反馈。相关协查要求、提供字段和数据格式可由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统一制定,全国网监部门以及平台均按照统一格式执行。
  设置兜底信用监管措施,督促找到人。当非要找到人才能实现执法调查目的的,人的责任应当落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管辖,找不到人或不愿意配合的,平台应当配合落实措施。在最极端情况下,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不予配合,无法落实案件查处,但当事人又具有较大嫌疑的,可以使用信用监管措施,可以借鉴《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模式。除了找到人之外,对于恶意的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还需要通过黑名单共享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做好联合惩戒。即对于自然人网店因严重违法或违规被平台清退的黑名单(部分可能是灰黑产所掌握的自然人账号),建议总局网监司牵头汇总黑名单平台间共享机制并分发各平台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开展联合惩戒,确保恶意经营者在全网经营受限,同时对于黑名单下发处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5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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