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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网店监管如何找到人、查到货 管得住?

http://www.dsblog.net 2025-05-09 15:03:23

 

跳出“固定经营地址”的传统管辖框架
——浅议本地生活类自然人网店的监管思路
文/美团市场合规治理总监 王晓斌


  《电子商务法》立法之初,兼顾规范与发展双重目标,一方面要求一般电商经营者完成经营主体登记,另一方面为便民劳务、零星小额等自然人经营主体创设免于登记的例外政策,由此形成自然人网店这一特殊形态。这不仅从制度层面释放了创业活力,也为电子商务普惠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经过多年实践,也存在少部分电商经营者滥用政策优势以逃避法律责任,对正常市场秩序形成冲击。因此,亟须在激发活力与规范秩序间寻求动态平衡,优化自然人网店发展路径。


  如何引导自然人网店进行登记
  自然人网店产生各种问题的原因在于自然人可以未经经营主体登记开展经营活动,过分依赖经营者自律,缺乏充分的外部监督。因此,首先应当判断现行政策下,自然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有哪些选择,是否存在登记难点,如何利用现行政策逐步引导有条件办理登记的自然人完成主体登记。
  现行准入登记政策合规路径。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目前自然人采取个人经营方式的,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除提供名称、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常规信息外,主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同时,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的,还可以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因此,自然人网店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便利程度,主要取决于是否能取得可用的经营场所。对于使用线下经营地址登记,近年各地持续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尤其对经营场所有很多政策支持,有的采取住所承诺制(完成自我承诺,根据新生效的市场监管总局95号令《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须验证使用证明),有的采取集群登记制(在特定园区内,支持经营主体使用同一地址集群登记),已显著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对于使用网络经营地址登记,在2019年《电子商务法》生效后,也有多地报道支持使用网址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
  可见,目前在政策选择上已经具备多种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值得关注的是如何引导自然人网店进行登记(在法律范围内,自然人具有自主选择是否登记的权利)。从正向激励看,现有商事登记改革政策宣导是否到位,是否与各类小微经营主体帮扶工作结合在一起(这同时也在考验帮扶工作的有效性);从负向限制看,以上登记政策在落地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潜在卡点,例如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网络经营地址登记,自然人因此申请登记是否还存在潜在门槛(准入系统是否支持按政策办理登记)。
  期待行政审批窗口延伸到平台实现“入驻即准入”。
  本地生活服务电商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以提供各类生活服务和本地零售商品为主。自然人网店主要分布在不涉及许可事项的生活服务领域,包括家政、理发、(数码家电)维修等。对于线下有实体经营地址的商家,平台会优先引导商家办照。商家如不具备办照条件且能够符合自然人网店条件的,可以在不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入驻平台提供有关服务。商家主要向平台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部分行业会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用于后续消费者权益保障。对入驻后的商家治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治理规则来处理,没有对自然人网店作特殊区分。
  同时,为进一步打通平台入驻和市场准入,平台也在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建立更深度的合作,推动实现“入驻即准入”的服务。期望通过政企合作,为自然人入驻平台过程中,直接提供政府行政审批入口。商家在平台内入口提交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材料,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传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完成经营主体登记后,经营者可在线上直接获取登记结果。但囿于平台和政府行政系统之间对接的权限和技术原因,目前也仅能实现引导经营者到政府办照页面浏览(并且多地还未能实现线上办照,仅能了解所需材料),还未能实现行政审批窗口延伸到平台的能力。未来条件成熟后,仍可以继续推进探索以上合作链路。


  本地生活类经营主体的监管思路
  近年来产生很多新兴的服务业,突破原有便民劳务的行业范围,亟须在政策上保留空间,以自然人网店的形态扶持发展。服务方式上,突破传统到店的模式,涌现一些上门服务业,这也对现有基于固定经营地址为优先管辖的规则形成了挑战。
  便民劳务行业的拓展支持。
  这类经营主体在早期创业阶段,通常规模较小,缺乏市场抗风险能力,处于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之间。从活跃生态的角度,这部分商家不可或缺。在适用个体工商户登记政策方面,由于商家既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又会在线下通过社交模式拓展交易机会,因此客观上还难以适配现有的仅限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政策,仍需要以便民劳务或零星小额类的自然人网店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建议根据市场发展变化,能够动态更新便民劳务行业范围,为新兴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与时俱进的市场准入政策支持。
  上门服务类网店的地址展示和管辖思路。
  服务类经营者,有相当部分是上门提供服务,消费者所在地也处在变动中,通常存在一定的服务范围,但难以具体明确将固定场所作为实际经营地。举例来说,就是最近开放商家入驻的个人摄影师行业。用户可在平台上选择“上门”类型个人摄影师商家,购买有关跟拍服务。达成交易后,摄影师与用户沟通履约细节,根据约定的时间、地点来完成摄影跟拍服务。在这类“上门”店铺页面内,如果商家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就不再会展示具体地址,而是在门店信息内展示服务范围。
  这从本地生活服务的商业模式来看,虽然这类自然人网店自身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但仍有其服务范围,本地生活 LBS(基于位置的服务)类型平台底层上是基于商家和用户之间的位置关系来匹配、撮合服务交易。因此,自然人网店基于其服务范围,会选择一个物理位置作为确定服务范围的中心点,但考虑到并非实际经营地址,为避免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误认,可以支持商家不再展示地点信息。就这类新情况,对传统监管管辖规则存在挑战。建议可以具体履约行为发生地作为投诉和举报的管辖地,主要解决个案上的消费纠纷和非法处理的管辖问题;而在日常治理的角度,考虑自然人网店的信息是网络集中展示,也可以将平台所在地作为集中管辖地,平台治理和平台所在地监管相结合,开展统一的线上纠纷和违法处置的协同共治工作。

 

  总结与思考
  自然人网店的规范革新与本地生活新业态的规范发展,本质上是数字经济时代包容审慎治理与市场化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命题。针对自然人网店,建议进一步完善“登记便利化引导+豁免政策动态清单”的梯度管理体系:一方面,通过动态调整便民劳务行业目录、优化零星小额标准阈值,为新业态留足合规试错空间;另一方面,依托商事登记改革深化,打通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技术壁垒,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而对于本地生活服务中的新兴服务模式,能够创新监管逻辑,跳出“固定经营地址”的传统管辖框架,探索以服务行为发生地为核心的多维治理体系,构建“平台信用评价+异地协同监管”的市场规范机制。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5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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