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健食品不得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http://www.dsblog.net 2025-11-25 10:42:05
第十三条(人物形象的使用要求)
“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广告中涉及人物形象的,区分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一)在广告中将姓名、职业等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对消费者表达自己对产品的推荐、证明,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属于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代言;
(二)明星、网红以及专家、学者等公众人物对产品作推荐、证明,即使在广告中未标明姓名、职业等身份信息,也属于广告代言;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的虚拟数字人或声音视同为明星、网红本人;
(三)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对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一般不认定为广告代言;
(四)广告人物没有标明身份,公众也难以辨别其身份,其演示产品的使用,一般认定为广告表演。
第十四条(商标使用要求)
“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用“驰名商标”字样作广告宣传;
(二)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三)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使用;
(四)使用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的商标;
(五)使用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的商标;
(六)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商标;
(七)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特点、产地等产生误解的商标;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地图使用要求)
“三品一械”广告中涉及中国地图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展示中国地图界限,并标明审图号。
第十六条(链接标识使用要求)
“三品一械”广告中含有网络链接、二维码等链接标识的,广告主应当对链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链接内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应当单独申请广告审查。
第十七条(药品广告要求)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二)药品选择应当符合疾病临床诊断和治疗原则,不得使用“高性价比”等表述对药品进行评价;
(三)不得将药理作用变相宣传为药品功效;
(四)不得借助宣传产品中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产品具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等内容;
(五)非处方药广告不得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六)中药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表明的,中西医病症又不能对应的,不得使用西医的病症或者用语宣传中药功效;
(七)处方药遴选为非处方药后,属于非双跨品种的,原处方药说明书不得作为药品广告的依据;属于双跨品种的,在大众媒介做广告时不得以处方药说明书作为药品广告的依据;
(八)药品说明书统一修订后,原说明书不得作为药品广告的依据;
(九)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广告中需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和“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十)按照处方药管理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广告中需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和“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十一)禁忌、不良反应不能全部标明的,应当标明其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药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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