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健食品不得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http://www.dsblog.net 2025-11-25 10:42:05
第二十二条(发布媒介要求)
“三品一械”广告的发布媒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二)在广播、电视上发布“三品一械”广告时长应当符合广电部门关于时长的要求;
(三)禁止在广播、电视上发布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广告;
(四)禁止在户外发布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广告(品牌形象宣传广告除外);
(五)禁止在户外发布过度暴露人体的广告;
(六)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七)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其他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处方药、按照处方药管理的疫苗类生物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
(八)其他发布媒介规定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发布形式要求)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三品一械”广告的发布形式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三品一械”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二)不得以新闻采访、新闻热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三)不得使用明星、网红、专家、患者等的名义或形象,以消费测评、体验分享、探店、知识介绍等形式作“三品一械”广告的推荐、证明;
(四)不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三品一械”产品。
第二十四条(禁止发布广告情形)
下列“三品一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广告注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已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广告批准文号:
(一)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广告活动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指引实施)
本指引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庶正康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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