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健食品不得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http://www.dsblog.net 2025-11-25 10:42:05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广告要求)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还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为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中医疗器械实物展示应当与注册证、备案凭证中的结构组成一致;
(二)有关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备案凭证、说明书范围;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与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时,以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为准;
(三)不得将作用机理变相宣传为预期用途;
(四)不得借助适用人群夸大宣传产品预期用途、适用范围;
(五)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者不科学的用语描述产品特征或者作用机理;
(六)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产品广告不得出现“具有保健作用”“用于治疗呼吸系统疾病”“脑力工作者大脑供氧”等通过使用该设备吸氧带来临床功效的内容;
(七)血糖仪和血压计产品广告不得出现“可以确诊糖尿病或者高血压”“降低糖尿病或者高血压并发症的发生率”等有关糖尿病和高血压病的治疗、控制和预防等内容;
(八)贴敷类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纯天然提取物、天然植物提取物及药品疗效的内容;以物理作用为主的含药医疗器械所含成分无论药典是否收载,不得宣传超出说明书以外的有关药品功能主治的内容;
(九)隐形眼镜广告中宣传产品适用范围的内容,应当以产品注册证标明的矫正视力范围为依据,不得含有突出宣传美容概念等内容。
第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要求)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为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借助宣传保健食品中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保健功能;
(二)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可以使用保健功能释义中相应的一条或者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做广告宣传,但不得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或者合并;
(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标注为“无”的,广告中可以不标注;
(四)不得将保健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五)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日常生活或者保证健康所必需。
第二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通用名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属标志、适用人群,并显著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以商标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经批准的作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二)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
(三)不得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第四章 广告发布合规要求
第二十一条(改动广告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改动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一)调整广告背景颜色,且不影响应当显著标明或者清晰展示内容视觉效果的;
(二)改变广告字体或者颜色,且不影响应当显著标明或者清晰展示内容视觉效果的;
(三)调整广告图片长宽比,或者横版与竖版之间切换,且不改变广告内容表达的;
(四)增加或者更改了产品价格、门店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配送方式等内容,且上述内容真实、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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