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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投资消费才能销售 何以设局传骗而非法?

http://www.dsblog.net 2008-05-06 09:35:26

  消费者就是投入资金、花钱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并接受消费者保护法的权益保护。
  直销者是不投入资金、花费劳动将商品和服务,卖给最终消费者受工商法的保护。
  传销者是先投入资金、购买商品才获销售资格,又复制给下线受工商公安的打击。
  销售者在入职第一单、不应与消费者混淆关系_先由本人投资买单充当个消费者。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 ……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列两部条例中,我们学习到:直销绝对不是→投资理财行为。我们还从下列部分法规文件中认识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指出:要严厉打击下列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工商总局在厦门直销会议讲话(2004.9.10):金字塔欺诈与直销有本质的区别,拉人头的金字塔欺诈基本上没有商品,如果有商品也是一种拉人的幌子,销售的部门逐渐成为一种使用者,没有真正的消费者。传销所谓的商品实际上多成为参加者交纳入盟费或者加入组织所发展批准的资格,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交纳的金钱维持运作,已不再是一种商业活动,它成为借传销的外衣行诈骗之实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笔者试从如下十个方面,论述直销行业的销售者在入职的第一关口时,不应该用直销员投资来代替非法的“入门费”,也不应该规定必须先花钱充当垫底的所谓的消费者才能具备赚钱的销售者资格。

  1、直销人虽然是经销商,但是在中国的直销法规中,中国直销员是一个用不着自己来投资认购商品的经销商,只是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商;更不是先要投资拿出钞票,要充当、向先参加者(上线们)的进贡者,后再当、向后参加者(下线们)的团队计酬的吃贡者——先当受害者,后当害人者。这种由各自私营公司设局,提供各人去欺诈自己的网络——违法发展的下线们钱财的传销行为(先吃后),与国家规范的股市股民股利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随后将有此专论再发表)。

直销博客网(www.dsblog.net) 作者:龙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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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08-05-09 09:05:03   投诉 支持(842)
    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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