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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http://www.dsblog.net 2026-02-13 10:39:08

  庶正观点

  政府干预的出发点是纠正市场失灵!我国营养健康市场长期徘徊在失灵临界点两侧,因此严格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之举!


  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加强食品召回监管明确新要求,新《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实施。

 


  与现行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召回等级分级情形、加大惩戒力度。
  其中,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配合召回义务。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完善召回等级分级情形,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等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并差别化设置各级召回启动时限,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据庶正康讯了解,去年9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未按规定注册,或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应纳入一级召回;此外,还以单独条款明确了进口食品商、跨境电商等相关主体的召回义务与责任。不过,这些内容均未出现在新《办法》中。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2号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经营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食品召回、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食品召回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技术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召回和处理的信息监测、技术调查、风险分析、效果评估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食品召回和处理义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召回相关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召回和处理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庶正康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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