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http://www.dsblog.net 2026-02-13 10:39:0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召回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被责令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时,未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未按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通知或者召回公告,未按要求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未按要求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对召回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保存上述记录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和处理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和处理召回食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合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配合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相关程序适用本办法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召回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预防食品安全风险对食品进行预防性收回的,相关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总局发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第二批
- Swisse回应产品被检出铅超标 海关总署公告
- 营养健康行业用品质标准洗牌 汤臣倍健先落子
- 央视曝光:“防癌神药”竟是麦芽糊精
- 事关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
- ·克丽缇娜战略投资德壹医疗
- ·无限极打造可持续的信任
- ·龙润茶年度加盟商大会11月启幕
- ·完美三获INPD创新奖
- ·康美药业与湖南医药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 ·太阳神B+B臻颜肌能焕活套盒上市
- ·康宝莱支持女性健康陪伴计划
- ·玫琳凯韩式质感护肤系列登陆40个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