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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不合格后怎么办?总局新规征求意见

http://www.dsblog.net 2026-04-07 11:45:55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及其原料、半成品,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暂停生产经营、下架、封存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半成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和异议的,在复检和异议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食品检验项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原因排查,向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原因排查情况。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排查的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食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向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食品基本信息、风险控制情况、原因排查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成效等,必要时提供整改后再生产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下架、封存和召回的食品及其原料、半成品等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食品风险控制信息,包括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封存情况,食品召回和处理等信息。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核查处置,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接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情况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制止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食品销售、警示、删除销售链接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向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处置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入网食品经营者按期整改到位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与核查处置相关的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涉事入网食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五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柜台出租者接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情况通报,或者知悉入场食品经营者转发的食品召回信息后,应当立即开展自查,并采取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制止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食品销售、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及时开展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向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入场食品经营者拒不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食品的,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抽检核查处置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的,承检单位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上传国抽信息系统,生成核查处置任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核查处置任务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并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责任主体,启动核查处置。
  监督抽检结论显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调整文书送达时间。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核查处置任务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核对:
  (一)核查处置任务的管辖部门;
  (二)样品保质期;
  (三)检验报告内容的规范性;
  (四)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等文书时,应当告知被送达单位以下信息:
  (一)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程序,期限和异议的类型,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复检、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合格食品检验项目、检验结论等,初步研判不合格原因,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核查处置需要,对被核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开展执法抽样检验。执法抽样不受样品数量、采样地点和检验机构等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者的核查,主要包括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产品销售记录及相关票据、账簿等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延伸执法抽样检验固定证据或者采用物料平衡计算、电子取证等方法核查相关记录。
  检验结论显示可能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掺假掺杂、食品添加剂滥用的,重点核查原料进货查验、配料投料记录,核实是否存在原料本底或者原料带入情况;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超过标准限量的,重点核查生产环境条件、微生物监控管理等情况;检验结论显示真菌毒素、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超过标准限量的,重点核查原料进货查验、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等情况;检验结论显示不符合产品质量指标的,重点核查投料、配料记录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食品销售者的核查,主要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温度控制及记录等情况。
  检验结论显示存在微生物、酸价、过氧化值、真菌毒素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点核查贮存、运输条件等情况;检验结论显示存在污染物、农兽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超过标准限量的,重点核查食品进货查验情况;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抽检结论不合格的,重点核查销售场所环境卫生、散装食品贮存、温度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情况。采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重点核查设备运营者资质、食品销售记录、设备维护保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核查,主要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进货查验、原料贮存、加工过程控制等情况。
  检验结论显示可能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掺假掺杂、食品添加剂滥用的,重点核查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原料本底或者原料带入情况;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洗涤剂残留等项目超过标准限量的,重点核查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等情况;检验结论显示真菌毒素、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超过标准限量的,重点核查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等情况;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当重点核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分装、配送过程温度控制等情况。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庶正康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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