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不合格后怎么办?总局新规征求意见
http://www.dsblog.net 2026-04-07 11:45:55
第五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核查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开展针对性地食品安全风险自查,未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报告处置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配合提供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开展自查,未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报告处置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入场食品经营者拒不停止经营情况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被检出多批次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按照监督抽检程序经抽样检验,所检测的项目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食品。
问题食品是指按照风险抽检程序经抽样检验,所检测的项目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的食品。
问题线索食品是指按照风险抽检程序经抽样检验,所检测的项目没有风险判定原则,但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
多批次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食品是指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在中被检出三批次及以上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食品。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庶正康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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