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http://www.dsblog.net 2026-04-08 14:04:10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日照市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食品,包含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可以调节机体的某些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
二、发布食品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
三、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食品广告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比如,绿茶、蓝莓、大樱桃等农产品及其制品广告不得宣传“延缓衰老”“降血脂”“抗癌防癌”“提高免疫力”等。
五、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4.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开展商业宣传。
8.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9.宣扬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内容。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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