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http://www.dsblog.net 2026-04-08 14:04:10
十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十四、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十五、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
十六、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出现饮酒的动作;
3.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5.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6.使用“特供”“专供”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等词语进行宣传。
十七、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酒类广告。
十八、代言人在广告中对食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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