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http://www.dsblog.net 2026-04-08 14:04:10
六、发布食品广告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3.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4.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食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九、禁止发布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餐饮广告。
十、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十一、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十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7.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8.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9.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0.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1.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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