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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拟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http://www.dsblog.net 2026-05-15 11:59:17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针对特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或者意见。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得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冲突。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处罚幅度有规定的,明确具体适用条件。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说明裁量的依据、事实和理由;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还应当说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调整适用。调整适用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
  (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频次,涉及的区域和受众范围;
  (四)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或者涉案产品、服务的风险性;
  (六)涉案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数额;
  (七)当事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八)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
  (九)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效果;
  (十)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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