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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拟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http://www.dsblog.net 2026-05-15 11:59:17


  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涉案产品、服务没有安全风险且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涉案产品、服务虽有安全风险,但当事人已经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管控风险,使风险并未转化为实际危害的,可以视为没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未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社会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造成实质损害,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
  第二十一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为五年。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前款规定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
  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同一法律条文的同一款项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两次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虽然不同,但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以及行为模式基本相同,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改正是指停止违法行为并通过整改使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视为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主观过错的程度,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综合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涉案商品;
  (五)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当事人主张无主观过错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结合前款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他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他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应当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法情节恶劣,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
  (二)违法手段恶劣;
  (三)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四)涉案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五)其他能够反映违法情节恶劣的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正性与可预期性,市场监管总局在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通过制定《规定》依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对于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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