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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拟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http://www.dsblog.net 2026-05-15 11:59:17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执法领域处罚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对于建立和完善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权行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纵深推进,《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实际需要,有必要在其基础上制定出台部门规章,通过统一的规则、科学的梯次、合理的裁量因素,给基层执法提供更清晰的标尺,推动执法规范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起草思路
  《规定》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研究吸收部分省市经验做法,借鉴其他部门裁量权规则,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力求做到内容完备、规则明晰、可操作性强。
  《规定》拟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以更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调整至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仅可针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裁量基准,以统一裁量规则,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是区分从轻、减轻处罚,着力破解从轻减轻处罚选择适用的困惑,让执法人员放下顾虑,准确适用。三是扩充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四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裁量因素和判定标准,着力破解“类案不同罚”等难题。

 

  三、主要内容
  《规定》总体分为五章,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部分,主要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裁量实施原则等内容。
  《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主要规定上下级部门间的基准适用、基准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基准的动态调整和管理等,同时对个案适用裁量基准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规定依据相应的程序可以调整适用。
  《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为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部分,主要规定裁量阶次以及“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为裁量因素判定标准部分,主要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改正和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主观过错”等不予处罚裁量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对“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裁量因素予以解释说明,对“违法情节恶劣”等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提供判断依据。
  《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为附则部分,主要规定《规定》适用、生效日期等。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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