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食品广告发布指引 明确15项负面清单
http://www.dsblog.net 2026-08-11 11:19:20
三、负面清单
(一)不得在食品广告中出现的情形
1.不得宣扬暴饮暴食、奢侈浪费、过度消费。
2.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3.不得宣称或者暗示“特供”“专供”“内供”“特需”“专需”“内需”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4.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5.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者服务。
6.不得含有伪造、篡改的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等虚假内容。
7.不得使用技术手段刻意改变食品色泽、外观、质感,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性状的判断。
8.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非保健食品不得宣称具有保健功能。
10.不得无事实依据宣称取得绿色、有机等认证。
11.不得含有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12.不得借声称不含有、不添加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禁止添加或者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误导消费者。
13.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14.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15.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酒类广告特殊规定
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3.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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