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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合规指引》解读

http://www.dsblog.net 2026-11-05 11:03:52


四川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合规发展,压实经营者食品安全及经营合规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供参考。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以下简称会销),是指食品经营者以促成销售为目的,组织目标消费者聚集于线下场所,通过会议、讲座、产品体验、健康咨询等形式,开展保健食品宣传推介的经营活动。
  本指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开展保健食品会销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会销经营者)。以会销方式经营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普通食品的经营者,参照本指引执行。场地出租方、会务服务机构等开展配套服务的,参照本指引对应条款履行合规义务。
  本指引所称线下场所分为两类:一是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简称场内场所);二是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其他场地(简称场外场所)。
  会销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范围包含保健食品销售的营业执照,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等相应资质。


  第三条 会销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益,主动遵守本指引相关合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事前告知


  第四条 在场外场所开展会销活动,会销经营者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会销经营者主体资质信息、活动场地、推介产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重新告知。
  其他食品经营者借用场内场所开展会销活动的,由场内场所载明的食品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


  第五条 事前告知事项应当真实、完整,主要包括:
  (一)会销经营者主体资质信息;
  (二)会销活动详细地址、起止日期(时段);
  (三)宣传推介的保健食品清单;
  (四)现场负责人、讲师等人员的信息;
  (五)预估受众人数等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六条 事前告知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办理:
  (一)登录“天府通办”“天府活力市场”APP填报。
  (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通过“直通部门—省政府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其他业务—食品备案(报告)”。
  (三)前往活动举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现场填报纸质告知资料。


第三章  会销场所


  第七条 会销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规定,与人数规模相适应。场内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相关规定,场外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


  第八条 场外场所提供方应当查验会销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主体资质,以及事前告知的记录信息;不得向无合法资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会销经营者提供场所。


  第九条 会销经营者在场外场所开展会销的,应当安装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摄像设备,对样品展示区、讲解区、公示区、消费者活动区实行全覆盖、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原始音视频资料不得剪辑、篡改、删除、覆盖,并按照活动时间、地点分类编号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两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为会销经营者提供不少于两个月云存储空间。
  在场内场所开展会销的,会销经营者按照“互联网+AI监管”的相关要求执行,依托信息化手段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和会销经营全过程追溯。


  第十条 开展会销活动,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在场内场所开展会销活动,应当公示主体资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结果、风险分级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在场外场所开展会销活动,还需完整公示以下内容:
  (一)负责人、讲师等人员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宣传推介的产品清单、价格信息,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投诉举报渠道,售后服务的方式、联系人及电话;
  (四)事前告知的记录信息。


  第十一条 会销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停业或迁移的原因,以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采用预收款模式经营的,还应当载明预收款兑付、退款的办理途径。

来源:庶正康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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