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合规指引》解读
http://www.dsblog.net 2026-11-05 11:03:52
第十七条 通过会销活动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保健食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会销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会销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十九条 会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事前告知、录音录像、现场组织、宣传推介、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会销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会销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常态化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会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信息等内容,完整留存相关凭证资料,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销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经营资质、产品来源、事前告知、宣传内容、现场管理、交易行为等合规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评价,及时排查整改各类风险隐患。
第二十三条 会销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完整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六章 售后保障
第二十四条 会销经营者应当落实售后服务主体责任,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对通过会销方式出售的保健食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履行所承诺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遭受损害提出赔偿的,会销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第二十六条 会销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通过场内场所等线下途径销售保健食品的,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款诉求,鼓励7日内无理由退货。
以预收款、预存款、分期提货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未按照约定交付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款项,并应当承担相应款项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促销赠品随同主商品承担相应售后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会销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指引,综合运用宣传培训、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合规约谈、风险警示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会销经营者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其风险等级评定、动态调整、结果运用等事项,依照《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会销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消费投诉维权调查,如实完整提供交易记录、宣传资料、台账凭证、原始音视频等相关材料。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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