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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名受骗搞传销受害人误入歧途当起绑匪

http://www.dsblog.net 2008-10-08 08:34:37

  2008年7月23日,一名受骗搞传销的被告人本来是误入歧途的受害人,没想到他竟然参与一起绑架案,最终被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误入歧途
  马寿荣,男,1989年5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酒泉人。2005年6月,年仅16岁的马寿荣,初中毕业后因缴不起学费,小小年纪就随村里人一起南下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加入到打工的队伍里。
  刚出学校门,马寿荣既没有多少文化,又没有什么谋生的技能,而且涉世不深,要想找个合适的工作很不容易。为此,马寿荣就去职业中介那里碰运气,经不住中介天花乱坠般胡吹乱侃,结果交了中介费后,他被拉到街上乱逛一圈,仍没找到工作,中介让他慢慢等消息,不过却不退中介费,这让从未出过远门的马寿荣感到十分的无助和沮丧。
  在第一次求职被骗后,马寿荣只好漫无目的地到处去找工作,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马寿荣在建筑工地干过搬运工,在大街上发过传单,当过送水工,扛过煤气罐,还干过几天收银员,活有轻有重,挣钱都不怎么多。马寿荣特别羡慕有钱人,一心想挣大钱。2007年10月,马寿荣结束了自己的打工生涯,一头钻进网吧,在虚拟世界里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
  2007年12月,一名网友告诉马寿荣推销某种品牌的保健品稳赚不蚀,如果运气好,一年下来赚个几十万没有问题。就这样,在网友的一再劝说和反复诱导下,马寿荣怀揣东拼西凑借来的4000多元钱,只身踏上了东去的火车。
  充当帮凶
  马寿荣到徐州后,被接到湖滨一幢六层楼房里,和七八个人住在一起,其中一个姓王的头目将他身上的钱悉数搜出。此时,马寿荣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一不小心落入了传销的陷阱,暗暗后悔不已。此后,他每天都在两个人的“陪同”下到一个聚集了近百人的地方去上课,下课后又在那两个人的“陪同”下回到湖滨的住处,平时也有人陪着不准单独外出。就这样,马寿荣经过一个多月的洗脑,终于认同了传销组织的传销理念,得到了传销组织者的信任,获得了自由。
  此时的马寿荣痴迷上了传销,在保健品无处推销的情况下,他向父亲讨要生活费,这引起了父亲的怀疑。为此,他父亲曾到徐州找过他,但他始终没有和父亲见面,最后他父亲只好一个人返回老家。
  2008年2月27日凌晨,姓王的传销组织者把他们叫醒,让他们去火车站接个人,并告诉他们那个人的相貌特征、在哪下车以及手机号码等。当日凌晨接到人后,他们就把那个人接到他们住的地方,马寿荣把那个人的手机要了过来,然后和他刚来时一样,白天陪那个人去上课,下课后再把那个人带回住的地方。此时,马寿荣已经不自觉地上了贼船,沦落成犯罪分子的帮凶。
  2月28日上午,被马寿荣接来并“陪同”的姜小明设法与其父亲姜召棠打了电话,马寿荣等人在电话中以残害姜小明相要挟,要求姜召棠汇钱到姜小明的银行卡上,随后强行将该银行卡拿走并胁迫姜小明说出密码。2月29日,姜召棠按照要求将5000元打至姜小明的银行卡上。当日10时许,马寿荣在王某的指挥下,将姜小明送到汽车南站开往泰州的车上,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
  独吞苦果
  2008年7月16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审理马寿荣涉嫌绑架一案。在法庭上,被告人马寿荣承认将被害人带到他们住地时要过被害人的手机,以及按照传销头目的要求,向被害人索要过银行卡的密码,对于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过威胁和恐吓等,则一概予以否认。为此,公诉机关分别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的供述和陈述。
  在被告人马寿荣的供述中,马寿荣承认:接被害人并要过手机,但后来又还给了被害人。王某给被害人家里打电话要钱,说不给钱就不放他儿子,以后就见不到他儿子了。他也一直威胁被害人,向被害人要银行卡密码,说不给密码就给他颜色看。收到钱后,王某就安排自己送被害人。
证人马宾宾称自己平时只负责做饭、洗衣服,案发当天中午,是马寿荣喊他一起送人去车站的,并称马寿荣是他们组织里的第二个头目。
  被害人姜小明称自己是被他们以招聘厨师为名骗到徐州的。到徐州后就一直被他们看管着,不让他离开住处。后来,胁迫他要钱,并说如果他父亲不给汇钱,就把他的腿卸掉。钱汇到后,他们就把他的银行卡要走,并威胁说如果不讲出密码就弄死他,直到把钱取出后,他们才放了自己。姜小明的父亲姜召棠则证实了马寿荣等人向他索要5000元钱赎他儿子,否则会收到他儿子一条腿以及汇钱后报警的经过。
  在庭审中,马寿荣称在看管被害人的过程中,他没有威胁被害人,向被害人要钱和要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只是在王某向被害人索要银行密码时,他重复了王某说的话。其律师辩护称,被告人在本案中也是非法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之一,其父亲也曾经不远千里来寻找被告人,但没有找到,并曾经给其汇过款,但是钱财都被传销组织骗去了。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8周岁,而且在徐州举目无亲,才不得已参与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犯罪活动。被告人是偶犯,主观恶性比较小。被告人到案后积极检举其他同案人的情况,但并未查实。为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寿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受到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寿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寿荣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同时对被告人马寿荣辩称系偶犯予以采信,但对被告人马寿荣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属从属地位的辩护意见则未予采纳。2008年7月23日,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马寿荣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寿荣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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