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专家观点 » 传销辨析: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传销辨析: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http://www.dsblog.net 2009-12-21 15:55:08


  一、非法传销行为和组织领导传销罪

  2005年9月1日,中国颁布直销双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宣告中国直销行业正式进入有章可循的新时代。其中,《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中的第七条对非法传销行为进行如下规定: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它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它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它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它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对非法传销的描述,主要侧重于牟取非法利益的过程和手段,就是直销业界通常所说的:团队计酬、人头费、上下线三大特征,所以,中国的《禁止传销条例》提倡的是在现有中国国情环境下,相对容易监管的单层次直销。而团队计酬、上下线结构、以及多层次结构,则是国际上认可的多层次直销的定义中必不可少的特点。因此,我们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所允许的合法的单层次直销模式,称为“中国式直销”,对应的,所有非单层次直销模式,可以统称为“中国式传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1条中提到的“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强调的是人员数量。这一点,是与文章后面分析的“滚动制”形式的非法集资有本质的区别。

  由于中国直销双法在定义之时,已与国际上通行的多层次直销不一致,导致各种变通的非法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相当厉害。所以,在2008年8月25日,递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正式新增了“传销罪”,并于2009年2月28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集资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定里,仅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明确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该《通知》同时规定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它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银发[1999]41号”由于1999年金融和社会环境的历史局限性,仅仅将非法集资的物权载体限制金融类凭证范围,而实际在1999年前后到现在,仅就我国已有各种法规和案件,就较集中地列出了17种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企业在职工内部进行有偿集资。
  11、教育储备金。
  12、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
  13、以“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
  14、房地产开发中的非法集资。
  15、利用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
  16、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非法集资。
  17、现阶段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从上述17种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看出,“银发[1999]41号”对非法集资的定义并不能完全涵盖各种非法集资形式,尤其是2005年9月1日中国直销双法确立之后以“滚动制”为代表的非法集资形式,而且当这些非法集资形式嫁接了直销制度,甚至是非法传销手段之后,“银发[1999]41号”就更显得不完备了。

  主要问题在于两点:一是,非法集资的形式已由被动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发展为嫁接了直销制度,甚至是非法传销手段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对自己进行投资;二是,非法集资的手段并不局限于“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这些是传统意义上依托于金融工具的非法集资形式所采用手段,现实经济生活中非法集资形式已扩大到果园、林地、奶牛、会员卡、教育、墓地、金融产品、资本运营等多个品种或领域。这些新式的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更强,以至于许多非法集资手段并不是一眼就可以简单识破。但是,不管非法集资如何改头换面,所有投资人都是为了获得非法集资方承诺的可以在未来获得高额回报的权利,才会投资。

直销博客网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