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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辨析: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http://www.dsblog.net 2009-12-21 15:55:08

  此外,“消费资本论”成为“滚动制”卷土重来的伪经济理论。被称为是有望获得诺贝尔奖的中国划时代的原创经济理论,一个可能改变世界消费的观念,一个社会经济发展观的重大革命,一个可以引领今后50年经济发展的理论。该理论由世界新经济研究院院长陈瑜教授于2005年提出,其核心理论是“消费者在购买企业的商品后,企业把消费者的消费视为对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消费者;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成为一名投资者,即消费变为资本,消费者也能成为资本家。” 陈瑜教授也表示,按照他提出的“消费资本化理论”,可以完成和实现对传销的改造,从而“收编8000万传销难民”(甄刚,2006)。

  巧的是,诞生于2005年的“消费资本论”在2005年多层次直销尚未被封杀之前,中国直销业界无人知晓这一伟大理论,而在2006年多层次直销被封杀之后,才被众多玩“滚动制”搞非法集资的人挖掘出来,并奉为圣经。换句话而言,在国际上通行的多层次直销制度面前,“消费资本论”实际上并没有用武之地,而当多层次直销制度被封杀,各色多层次直销怨民、非法传销难民、非法集资灾民集中寻找生路,各种本质为非法集资的“滚动制”大行其道时,“消费资本论”成为了这些人的庇护伞。而且更为恶劣的是,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阿克夫等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大数法则和利益不对称规律被“广义非法集资”非法盗用有所不同,陈瑜在2005到2007年主动参与到不少“滚动制”公司进行理论宣讲,如打着“服务三农”旗帜进行非法集资的“广西永干”等,为这轮“广义非法集资”的兴起起到了极其严重的负面推动作用。

  (六)XX基金

  2005年开始火爆的“卖二赠一”在2006年,借用中国证券市场久违的一波牛市带来的财富效应,通过股票、基金等对自己进行了高级包装。以“E-gold”为先驱,以“GoldMoney”为发展,以“瑞士基金”为高潮,中国直销业界一阵风似地掀起了以金融投资理财为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的“滚动制”的新玩法。

  以“E-gold”为例,承诺投资1000美元,每日返利1.70%,每年连本带利返还收益可达340%。由于这种玩法返利快,见效灵,又没有保健品、化妆品需要看疗法谈品牌配产品之烦,只需要投钱然后每天等着数钱即可,实在是赚钱容易。但总以让股神沃伦•巴菲特汗颜的年收益可达340%的超高额投资回报率,实质上依然是把后来者的钱当回报返给先来者,吸引更多人来投钱,用最赤裸裸地高回报进行非法集资圈钱(王睿,2007)。“XX基金”的运作模式正好回到了“非法集资”最原始的形态——庞氏骗局。

  “XX基金”的危害性在于借用简单理财包装,直接针对缺乏投资指导的普通居民,使得非法集资的寒流从直传销业界向毫无保留地冲击着其它各行各业,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危害着国家金融秩序。据估计,像“E-gold”、“GoldMoney”、“瑞士基金”这几个肆虐程度最凶狠的“XX基金”已在全国卷走了数十亿元人民币,给普通居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而社会各行各业在受骗之后也纷纷指责直销行业,使直销行业也蒙受了不白之冤。本已受到中国直销双法严重压制的中国直销行业,在本次全国范围内的“XX基金”非法集资风潮中,又大伤元气。

  (七)XX银行

  “XX银行”指的是“森林银行”、“奶牛银行”等,通过“委托造林”、“委托养牛”、“委托养鹿”、“养殖蚂蚁”等方式,在固定期限内承诺高额回报利诱,进行非法集资,如影响恶劣的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北京亿霖木业“委托造林”、北京蒙京华“奶牛银行”、辽宁蚁力神等,在2006年和2007年被各种媒体纷纷暴光(熊翠红,2007)。

  从暴光从的案件里,“XX银行”的操盘人员,多有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的历史,早已形成固有的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的思维方式,加上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随着直传销行业的发展,已趋向高知识、高技术的复合型犯罪,所以操盘人员多选择如森林养殖、奶牛养殖、蚂蚁养殖等业务普通消费者不太熟悉,但感觉会有非常大利润的中长线业务,比起赤裸裸的“XX基金”纯粹以钱套钱的空手套白狼的手段,  “XX银行”的操作模式隐蔽和周全得多:

  1、吸取了非法集资的“滚动制”精髓,打好时间差,充分利用超过行业利润率的高额返利诱骗投资者。这是“非法集资”的本质,也是唯一分辨非法集资的标准。
  2、不单只使用高额利诱等“滚动制”方式,同时把多层次直销里根深蒂固的操作模式,如五级三阶制、双轨制等引入奖金分配制度,以便更好地吸引投资者;
  3、租用豪华写字楼作为办公场地,并亲自购买林地、奶牛、蚂蚁等实物,并展示给投资者,增加其行骗成功率;
  4、尽可能挖掘社会关系,打通政府官员,广撑庇护伞,并邀请政府官员参加自己公司的重要庆典,显示自己的社会关系和能力;
  5、花钱请明星做代言人,提高社会知名度,增加潜在客户。

  像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北京亿霖木业“委托造林”、北京蒙京华“奶牛银行” 、辽宁蚁力神等“广义非法集资”案件里,面对森林养殖、奶牛养殖、蚂蚁养殖等较陌生行业,投资者往往不能很快识别其非法集资的本质,相关公安、工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感觉其存在问题,但是无法依据现有法律体系对其进行定罪。

  (八)纯资本运作

  2008年1月16日,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但作为先后发生过“广西来宾”非法传销案、“广西永干”非法传销案的传统重灾区之一的广西,非法传销的惯犯从2007年下半年起就打着“纯资本运作”、“私募基金”、“开发建设北部湾”、“千万工程”、“民间资本再分配”等名义进行自欺欺人式地敛财。“异地传销”、“五级三阶制”作为非法传销的手段,被嫁接到非法集资中来,并不时伴有暴力犯罪,危害性比前述各种模式的“广义非法集资”都严重。  老式“五级三阶制”中的3800元报单入门费,经过10年发展,在“纯资本运作”中已升级到一张身份证可认购21股,一次性交纳69800元报单入门费,然后发展3个下线,并复制下去,依靠发展下线并收取提成,通过逐级发展累积股份份额分为五个级别,实现级别晋升并获取相应提成,1~2年时间可获利750万元。这种“纯资本运作”没有任何实物依托,是最彻底的上线瓜分下线的钱。

  相对于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大数法则和利益不对称规律,或是“消费资本论”为自己画皮不同,以广西南宁北部湾合伙私募秘书处秘书长何道胜等人为 “纯资本运作”、“私募基金” 选择了“国家政策”大旗,玩“民间富人俱乐部”的新型传销,并辅以《三十八问答》、《西部精英必读》传销组织的必读教材,以国家在广西搞“西部大开发”、“北部湾建设”为幌子,强调“政府背景”,在所谓自封的“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如南宁、北海、钦州、柳州、桂林、玉林、来宾等地,通过异地邀约、非法拘禁等传统异地传销手段运作,并号称“政府暗中扶持的民间资本新运作方式”,蛊惑性强,危害性相当大。仅在南宁,从事“纯资本运作”的人数就超过了50万人,而整个广西,则有近300万外来人员(崔晓林,2009)。

  而且由于“纯资本运作”带来了巨大的人流,拉动了地方消费、房产出组和投资,地方通信公司、地方银行甚至为之提供相应的针对性服务。每人每天的生活费以4元计算,5万传销人员一年在广西来宾一个城市的消费就超过了6000万元。“纯资本运作”引发了物价、房价的巨大泡沫,部分看重眼前利益的地方政府对此态度也一直暧昧不明。2009年广西多次进行大规模打传活动时,众多传销重灾城市几乎一夜空城(商界,2009)。“纯资本运作”绑架了地方经济。导致地方畸形的经济发展,而且伤害了地方政府的声誉,驱逐了大量真正外来投资。

  此外,像2009年5月破获的被称为“2009年传销第一大案”的“蝴蝶夫人”传销案,其操盘者何跃兰通过拉人头、高额返利等方式开展网络传销,发展会员6万余人,遍及全国29个省市,涉案金额3.35亿元;随后的“世界通”一案,声称投入23796元,5年后就变成了16.2万元,年回报率达到136%,都是典型的“形式上是非法传销的模式、本质上是非法集资的实质”。而且,“世界通”对国家打击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的很透彻,它只在各地注册分公司,但分公司并不发展“下线”代理商,只是做一些投资、广告等政策允许内的事情,并以此作为幌子,而发展“下线”全部由在香港注册的“世界通”公司和个人之间完成,以规避当地工商部门掌握其涉嫌传销和集资的证据(黄庆畅,2009)。事实上,“世界通”就是1998年禁传后的郑州神龙数码“广告返利”案的升级版。2009年7月11日,江苏镇江警方开始调查“世界通”,其老总施永兵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令犯罪嫌疑人。

  “广义非法集资”的进化表
  序号 典型特征 代表公司 活跃时间 理论基础
  1 一条龙、大滚动、大循环 广州金灿
  广州广唱 1998-2001 —
  2 电脑排网、圆销制度 德国王牌88
  郑州神龙数码 2000-2002 —
  3 消费储值 山东众旺 2003-2005 信息不对称理论
  大数法则
  利益不对称规律
  4 含权消费 阿尔克 2004-2005 信息不对称理论
  5 卖二赠一 澳洲联球
  广西永干 2005-2006 消费资本论
  6 XX基金 E-gold
  GoldMoney
  瑞士基金 2006-2007 —
  7 XX银行 万里大造林
  北京亿霖木业
  北京蒙京华
  辽宁蚁力神 2006-2008 —
  8 纯资本运作 广西异地
  传销组织 2007-2009 西部大开发
  北部湾建设
  9 其它 蝴蝶夫人
  世界通 2008-2009

  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与发现

  2005年中国直销双法发布之后,中国的“广义非法集资”活动不但广泛存在,而且与非法传销紧密结合,花样翻新,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司法机关尽管把“组织领导传销罪”写入刑法,但从近两年全国性大案的终审宣判结果来看,这些并不完全只有非法传销犯罪性质的“广义非法集资”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却都与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无关。“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实操上往往被“广义非法集资”的“形式上是非法传销的模式、本质上是非法集资的实质”所架空,往往只以“非法经营罪”结案,突现法律和实务上的缺陷。

  1、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陈相贵,曾在电视连续剧《刘老根2》和《圣水湖畔》两度扮演了“党委书记”,从2002年到2007年,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8447亩和林木117361株,非法经营额为12.7亿元。2007年8月22日,陈相贵等以涉嫌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并逮捕。2008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对二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在包头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并没有虚假广告罪的认定,检察院只以一个罪名———非法经营罪,对1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史万森,2008;虹伟,2008)。

  2、2004年刑满释放的赵鹏运注册成立了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及沈阳分公司,随后又在张建军等人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北京亿霖木业等多家公司,并在贵州、辽宁、重庆、上海、广州等地陆续组建分公司,最终组成了亿霖集团,自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大肆从事林地传销。赵鹏运本人是亿霖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亿霖集团制定了销售策略、宣传纲要及传销层级和提成比例等重大经营原则(张杰、 张少科、郝翔伟,2005)。而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赵鹏运等人通过招聘、社区宣传、媒体广告或亲友间介绍等形式招聘员工、招揽客户,诱骗他人购买林地;公司内部则搭建起自上而下的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四个层级,以及逐级按销售业绩比例提成的传销模式,以传销手段销售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北、河南、贵州、湖南、云南、四川、江西、湖北等地的林地,非法经营额16.8亿余元。

  2008年9月22日起首次公开开庭审理,28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多达近50名,多数人聘请有2至3名代理律师,京城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钱列阳等均出席。该案卷宗之多,检察机关在移交到法院时曾雇用了一辆大卡车。9月26日宣判亿霖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鹏运、法定代表人屠晓斌,以及公司其它高管共计28人受审,28人均被控“非法经营罪”。后赵鹏运等人不服上述,2009年6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主犯赵鹏运等24名被告人终审维持非法经营罪原判(侯毅君,2008)。

  “亿霖木业”一案未使用在2009年2月28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罪名。其中重要的辨控有两点:

  一是工商局说明是否有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市工商局出具的说明,认定亿霖木业的经营活动属于传销。而辩护律师刘东根律说,工商局曾于2005年1月认定,亿霖不在工商行政执法范围内。尽管未明确表示亿霖不属于传销,但可以推定不属于传销,否则就应该在工商行政执法范围。刘律师说,对于该意见,公诉方并未回应。

  二是行为是否构成传销。检方认为亿霖集团的销售分部下设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4级销售人员,上级从下级提成,属于典型的传销行为。刘东根律师提到,检方指控亿霖集团的传销模式属于团队计酬型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它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但亿霖公司的下级并非上级发展而来,而是通过招聘分配到公司的。另外,亿霖员工只有四个级别,因此不符合传销的“无限制滚动发展”原则。

  应该说,“亿霖木业”辩护律师的解释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现有法律体系对“广义非法集资”的“形式上是非法传销的模式、本质上是非法集资的实质”至少从2005年就没有明确解释,对于以致于工检法体系无法给予准确界定,导致工商部门的前后矛盾,“组织领导传销罪”即使写入刑法仍对此无计可施,最终只能以“非法经营罪”结案。

  当然,好的一点在于执法部门对“广义非法集资”的认识在提高,2009年7月立案的“世界通”里,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认定“世界通”相关经营行为,涉嫌非法传销和涉嫌非法集资。

  二、实务意涵

  对于“广义非法集资”行为,目前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较多的法律文件是: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47号,1998年7月13日);
  2、《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1999年1月27日);
  3、《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以及前文所提到的各种文件,
  4、《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6、《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8、《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
  9、《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罪

  不过,如今的“广义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在加入了众多非法传销手段之后,这些法律文件的历史局限性就非常明显,并不能满足当前打击“广义非法集资”问题的需要。相对而言,最贴切的得算《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许霁,刘颖,2008)。但由于工商、司法等部门对“广义非法集资”行为的认识程度,以及现行法律缺憾问题,在像“亿霖木业”等司法实践中,只是判以罪行较轻的“非法经营罪”,而并没有用罪行更重的“集资诈骗罪”。

  三、研究限制和后续研究建议

  相对于司法实务上的遗憾和限制,笔者在研究过程中,曾专注到公安部于2006年11月23日对非法传销、包含滚动制类型的非法集资等进行了经济犯罪定性——“涉众型经济犯罪”,认为这是迄今为止对“广义非法集资”犯罪问题最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它具体包含16种形态: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涉众型经济犯罪”虽然作为一项罪名提出,是迄今与“广义非法集资”吻合度最高的司法解释,反映了政府相关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对“广义非法集资”问题认识的深度和高度。但前有2005年中国直销双法,后有“传销罪”讨论并列入《刑法修正案(七)》,处于中间过渡阶段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并没能在司法实务上起到明显的作用,也并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写入《刑法》之中,这使得对“广义非法集资”在现阶段仍然没有最准确的定罪依据,非常可惜。这值得学术界在后继研究中去进一步探讨和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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