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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20年】之10大标志事件

http://www.dsblog.net 2010-02-05 16:09:45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入榜理由:迎来直销解禁的希望

  
  2001年9月17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及附件和中国工作组报告书。至此,世贸组织的谈判全部结束。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中国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加入世贸组织。一个月后的12月11日,议定书正式生效。
   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将严格、有效地执行入世承诺。而其中一条承诺为加入世贸组织3年内,将无限制开放中国的分销领域,这也包括直销。加入世贸让直销界再度看到了希望,然而当时的行业环境并未得到有效改善,虽然非法传销得到了遏制,但问题依然存在。就在签署议定书的前一个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在2001年的年末,直销人在感到冬日严寒的同时,也看到了星星之火。
    
  厦门直销会议
  入榜理由:直销重新开放的标志事件

  
  2004年9月10日,在厦门豪华五星级宾馆悦华酒店凌云阁国际会议厅,由国家商务部牵头、邀请国家工商总局、人大法工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共同举办的“直销法规座谈会”正在进行中。一场关乎中国直销未来的会议,共有22家企业参会,其中包括16家外资企业,6家内资企业。与会人士近80人,企业代表43人。会议主要针对中国直销立法和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会议中,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提出:“内外一致,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厦门会议”是直销企业与政府在直销立法问题上的深度互动,这次会议对中国直销有着巨大的影响。“厦门会议”也确定了中国直销前期的格局,从参会企业数量上看,外资企业占据着压倒性的优势,内资企业的弱势暴露无遗,直销人开始担心出现外资独大的局面,而这一担忧在立法后得到了印证。耐人寻味的是,4年后,作为此次会议重要参与人原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因涉嫌受贿被检方批捕,时间同样是在9月。而作为单层次模式受益者的雅芳,则存在商业贿赂嫌疑,开始内部自查,史称“贿赂门”。
  
  《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入榜理由:中国直销正式重新开放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12月1日,两部《条例》正式实施。《直销管理条例》阐述了直销的定义,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有意进入直销的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将材料交由政府报批,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此外进入直销的企业还需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条例》同时将规范企业行为的具体措施纳入到法律责任中,对违反《条例》的企业将给予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标志着直销业的再度开放,在经历了几番周折之后,直销企业终于又可以在阳光下运作。《条例》的颁布明确了直销政策与游戏规则,更重要的是从此直销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也为未来直销法规的修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条例》中的条文来看,政府掌握着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对规范直销有着积极意义。不过,直销高规格的准入制限制了许多中小企业的进入,在无形中拉大了内资直销与外资直销企业的差距。此外,经营模式限于单层次直销也与真正意义上的直销相左。尽管《条例》还有不足,但相信随着直销行业的发展,《条例》也将不断地完善,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直销法规。
  
  直销企业彰显社会责任
  入榜理由:行业形象得到普遍改善
  
  2008年对于中国直销来说是意义非凡的一年。在2008年中,相继发生了大面积雪灾,以及让人痛心的“5.12”汶川大地震。在灾难面前,中国直销人挺身而出,积极捐款捐物,大量的直销人深入到灾区一线,参与救灾。据不完全统计,直销企业为汶川大地震的捐款总额高达3亿元,在与自然灾害的较量中,中国直销企业用行动完美地诠释了“社会责任”这四个字。在2008年中,无限极与安利等企业先后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直销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日趋成熟。
   直销企业是最不缺乏爱心的企业,大大小小的慈善、社会公益活动上都能见到直销企业的身影。2008年中自然灾害只是一个特殊的契机,让直销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发生了一个井喷,也让主流社会重新认识了直销行业。在经历了诸多的坎坷与风雨后,中国直销在关键时刻所表现出来的负责任的态度,代表着这个行业的成熟。仁者无敌,一个具备仁爱之心的行业,必将走向繁荣。
  
  传销罪写入《刑法》
  入榜理由:打传进一步深入

  
  2009年2月28日,传销罪被正式写入《刑法》,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传销罪”没有列入《刑法》之前,关于传销的定罪大多是以“非法经营罪”量刑,因此缺乏准确性。将“传销罪”纳入《刑法》使得传销犯罪的定罪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可以对非法传销份子构成威慑,对于中国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安定有着积极意义。不过,《刑法》与《禁止传销条例》在对传销的认定上存在偏差。《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是,直销企业即使是销售产品,但只要是多层次销售,就是涉嫌传销。而刑法只把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进行计酬或返利作为传销,如果涉及到具体案例,怎样取舍还有待观察。此外,“组织、领导传销罪”尚没有量化的追诉标准与司法解释,而这些都将留待今后解决。

    

来源:《中国直销》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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