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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监局建立保健食品专家委员会通知

http://www.dsblog.net 2010-06-10 13:07: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等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初审现场核查工作,增强应对紧急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实现监管人员全员培训,我局决定建立保健食品专家委员会。现将保健食品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原则、遴选范围、专家条件及推荐办法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保健食品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遴选本着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

  二、遴选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保健食品相关企业等单位,涉及保健食品生产工艺(食品、药品)、毒理(食品、药品)、药理、食品理化、食品微生物、营养、卫生统计、药物(药用植物、中草药、药化、制剂、方剂学)、临床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专家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
  (二)了解保健食品及相关的管理法规;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如果超龄,须说明特殊理由;
  (七)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入选保健食品专家委员会,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专家委员遴选办法

  (一)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

  (二)《专家委员推荐表》中的推荐单位应为专家工作所在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见附件);

  (三)《专家委员推荐表》请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四)推荐专家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截止日期后推荐的专家,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核同意后可作为保健食品专家委员入选专家委员会,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请将《专家委员推荐表》寄、送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  

  联系人:刘彬、佘遥联系电话: 010-51920944、51920947

  电子邮箱:lb1212@sohu.com传真:010-51920945

  邮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25号金工宏洋大厦A座1301邮政编码:100055

来源:北京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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