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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久慈:解读中国直销法拼政治不拼经济

http://www.dsblog.net 2011-10-09 08:56:23

 李久慈表示,中国大陆年底会陆续施行三个有关直销的法规,包括在11月1日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12月1日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及尚末公告的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综合以上三个法规(相当于台湾的行政命令),李久慈认为中国大陆国务院高层对直销的管理着眼点并非经济层面,而是着眼于社会及政治层面。因此,整个法规的规定与实际的市场规律有很大的落差,李久慈认为,可能在未来几年之内,就会有所修正。

李久慈指出,在直销的相关法规通过后,不会造成体整市场的大起或是大落,但是会使各别公司的市场定位受到影响,因为新法规只允许单层次传销,因此,“雅芳公司打了胜仗。”有关直销管理条例及禁止传销条例的重要条文,含有那些意义,李久慈在座谈会中有详细的说明:

首先李久慈认为中国大陆当局对直销下了一个粗糙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对这样的解释他认为是「创世界之先的定义,而其在台湾的义意是推销。」这样的条文将对所有以人员推销为产品销售手段的公司产生很大的冲击。因为一不小心,一个请业务员进行挨家挨户拜访的企业,就会被归类为直销企业。

其次在管理条例第四条中规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生产、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此规定放寛产品的来源,同时整个条例中也没有如之前的推测,将直销产业销售的商品限制为“保舰保养及日常用品。”

 

每一家公司都有违规纪录

在例件第七条中对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条件,设定为以下四点:一、投资者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最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违法经营的纪录,因为“因为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敢宣称絶无违规。”而何谓重大违规,则由商务部来认定。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盛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它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李久慈认为此规定对安丽公司有利,因为安丽是最不热衷于设立店面的公司,而规定中,直销公司由必须设立店面,转为定义广泛的服务网点,也更符合直销无店铺营销的精神。  

在直销人员的招募及培训方面,管理条例限制直销公司发布人员薪奖的资料,也就是说直销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其直销员的高所得为诱因,吸引人员加入。而在有关直销人员招募限制方面,最重要的规定在于第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境外人员”,配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可以确认台湾的直销商无法到中国大陆发展组织。境外地区的民众除了不得担任直销员之外,李久慈进一步指出,担任培训人员及顾问也在禁止之列;第十九条第四款中规定“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谁来设服务网点

第十六条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李久慈认为此条文的意义在于使直销公司必需先设分公司或是服务网点,才能展开活动,但问题是“由谁设服务网点呢?”直销公司通常是经营一段时间后,由有一定聘阶的人员设立服务网点,在此条文规范下,使以上运作的逻辑为成不可能,李久慈认为可能的应对方式是收购已有服务网点的公司,被收购的对象未必是直销产业,只要有人有据点,而产品属性相似即可加以考虑。

有关在对直销员的招募及培训的规定,在第十八条中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办法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时“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这也使台湾的培训人员想以顾问的名义从事培训工作,更加困难。而在第十九条中规定,培训人员必须在直销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也使有心以顾问身份从事人员培训的人,无法用临时加入的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培训的工作。李久慈指出:中国大陆商务部的人员,对直销的了解,不下于业者,因此在法令中,几乎把直销企业打擦边球的机会都卡死。  

在直销企业的奖金计酬方面,相关规定见于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

在二十三条中,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表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表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此规定标明了业务员奬金计算的基准,即是消费者价格乘以数量。而其佣金比例的上限订于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它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李久慈解析,第二十四条,也是明白的限制了多层次传销的发展。为了防止直销企业造假资料,以维持现有的高奖金制度,直销公司也必须将直销员的名单造册送国务院备查。  

 

连坐法出台

有关直销公司的管理上,最特别的是连坐的精神,在二十七条中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此规定将使企业的经营面临极高的风险,因为直销员的任何不法行为可能都会连累到公司。

李久慈指出,未来中国大陆的直销公司必须在与直销商契约的订定上,投入很大的心力,否则很容易成为发生事端时“最后才被公安通知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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