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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久慈:解读中国直销法拼政治不拼经济

http://www.dsblog.net 2011-10-09 08:56:23

为了有效的管理直销企业,新法规赋予工商管理单位很大的权限,第三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为了防止舞弊,工商管理机构在对直销公司进行查处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同时,为了鼓励一般民众查处不法的行为,在三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以往有企业结合地方政府成立协会以争权益,为了防范此情况发生,第五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档依法申请登记。” 

直销管理条例的施行必须配合早一个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才能看清中共当局的立法精神,在此条例中,将传销视为非法,而传销的定义含盖了台湾合法的多层直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同时它也将要求直销商缴交费用,以取得资格的规定视为非法「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由于网络科技的发达,当局也进一步的禁止利用互联网来发展传销组织,在第九条中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而被处罚的不只是利用网络的直销企业或是直销商,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计算机或是网络公司,都在查处之列。

为了发挥组织力量以查处传销,李久慈表示,当局建立了一个绵密的查报系统,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BOX新法规是各方博奕的结果

审视将在11月1日起施行的各项直销相关法规,及其订定过程中的各种变化,李久慈认为各方势力博奕角力的斧凿明显。

首先是内资及外资企业的角力,在最早的草案的版本中,一面倒的偏向外资企业,如规定必须是世界直销协会的会员,而到法案出炉,明显的内资企业在此方面扳回一城。李久慈推论,明年二月第一批拿到直销牌照的直销业者中,内外资将各占一半。

其次是美国及中国政府的谈判博奕,代表美国政府的势力无疑希望中国的直销发展能符合美方的期望,但是无疑最后的结果是中国大陆政府占了上风,直销的定义及游戏规则,完全依照按中方的思维。

第三、先卡位者设下的障碍在新法规中明显的看出,如规定在各省级行政区都要设有分支机构,同时管制境外人士的活动,这些都对已在中国大陆发展的业者有利,而不利于尚未进入中国大陆的直销公司。

政府部门内部对直销产业的态度也不同。商务部对直销非常了解,同时其负有引资的任务,因此希望开放的幅度大;国务高层则以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因为直销一年的营业额不过占零售市场产值的5%,相对其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这5%显得微不足道。  

BOX 大陆直销产业的竞争状态

李久慈将目前在中国大陆直销产业角逐的公司属性分为五类,第一类是1998年特批外资转型直销公司。
    中国大陆在1998年禁止直销活动,但是给10家外资企业转型的机会,目前有 5到6家尚在营运。

第二类是在1996年合法核准
40家内资直销企业,在1998年后,有部份仍营业,其中有五到六家一年有五到十亿的营业额。

 以上两类企业,要申请直销牌照,商务部很难拒绝,因为其完全依法规行事。第三类为各系统及地方政府支持的直销企业。许多非直销的大型内资业,有意发展直销系统,而预计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系统都会支持一家内资企业申请直销牌照,预计此类大约有300家。第四类为尚未进军中国大陆,而未来有心逐鹿中原的外资企业,此类大约有十家。

第五类为地下直销公司3000家,在官方看,也算是黑五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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