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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企保健食品成监管盲区 管理条例亟待出台

http://www.dsblog.net 2012-07-10 12:57:05


  法律法规滞后,标准规范不完善。记者了解到,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对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3年过去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仍未出台。“这就使得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童敏举例说,比如大枣、山药、枸杞等,药食同源的食品,到底能不能宣称功能,如果宣称功能由谁来监管?再如,目前进口的保健食品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也在市场上销售,该由哪个部门来管?依据什么管?都急需法律的明确界定。
  同时,食品标准中没有保健食品类别,产品企业标准管理不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已批准的31家直销(无店铺销售)企业的主要产品是保健食品,比如蛋白粉、多种维生素、矿物质补充剂等。但我国直销企业经营许可在商务部,市场监管是工商和公安部门,药监部门插不上手,致使直销企业的保健食品成为监管盲区。
  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监管能力亟待加强。目前,保健食品技术支撑能力薄弱,监管技术手段缺乏。风险控制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上市后产品监测、风险评估等急需加强,保健食品清理换证迫在眉睫。地方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对非法添加、假冒伪劣、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


  4.
  研究探索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三个一律”、“五个必须”、“六个严厉打击”。有了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思路日益清晰
  “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让监管有法可依。同时,督促各地尽快完成监管职能交接,健全监管队伍,强化监管力量,让监管有人可用。”童敏语气迫切地表示。
  “虽然缺少上位法的支撑,但监管工作并未止步不前。”徐华锋评价说,从建章立制、完善审批,到不断加强原料管理、建立风险监测、强化日常监督,保健食品安全状况正在好转。“尽管市场非理性特征明显,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但相比于90年代,红桃K、三株口服液等一个单品销售过亿元的初级阶段,目前的市场状况正趋于成熟和规范。”徐华锋说。
  郭海峰告诉记者,针对市场乱象,食药监部门连续三年开展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三个一律”、“五个必须”、“六个严厉打击”。“三个一律”: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一律不予批准并列入“黑名单”;凡出具虚假许可检验报告的,一律取消许可检验资格;凡申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批准。“五个必须”,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产销;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个严厉打击”,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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