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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铁:人际网络营销模式的顶层设计与盈利点

http://www.dsblog.net 2012-10-09 15:28:57


  拉人头为什么违背经济学原理?
  拉人头就是发展下线,一个意思多种称呼,而实际操作中传销组织会用各种词汇代替,老师、伞下、经销商、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等等词汇。无论采取那种奖金制度,无限制拉人头都是违背经济原理的,所以各国均对此类行为做了严厉的法律限制,当然表述方法不同,反金字塔、反无限连锁、反老鼠会之类各种各样。
  因为人的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倍增下去的。也许有人会说中国人这么多人足够拉很长时间了,但是正因为拉人头行为违背经济学原理,所以法律禁止,从而一旦发现该类行为均会及时绳之以法。法律约束导致任何拉人头行为在被发现之后,都会被禁止,所以不等拉完中国人(一般上万人已经很庞大了),执法机关的介入就会导致崩盘。如果假设执法机关不介入呢?可以参考阿尔巴尼亚庞氏骗局的结果,副总统及外交部长都参与,导致政府垮塌。所以寻常意义上的崩盘含义,其中有一种是因为法律的介入,因此请遵守法律不要参与任何拉人头的行为,这是极端无知的做法,此种做法赚到的钱与骗钱毫无区别,纯粹诈骗!可悲的是我们的法律却用证据链条复杂的传销罪来定义这些诈骗行径。
  三种拉人头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是从开盘操盘者意愿上来确定的。因为开盘者动机决定崩盘周期判断方法。
  主动意愿的拉人头,所有诈骗类传销均是主动意愿拉人头,因为他没有盈利点,只能依靠人员发展获取利益。诈骗的形式则是多种多样,没人会承认自己拉人头,骗子不会告诉你他在骗你,更不会告诉中介方也被骗了。
  被动意愿拉人头,一般指直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意无意的诱惑外人,因为主体上直销基于销售商品而合法化,但因发展下线也可以获利,所以这种情况下拉人头的意愿并不是很强烈,当然在个别传销化操作的直销团队中也会演变为主动意愿的拉人头。
  模糊意愿的拉人头,主要指类直销企业、电商盘返利网之流,在未来盈利引诱下,用各种方式刺激中介方拉下线,以争取第一笔启动资金开展项目。这一类情况有一个统一特点,相比诈骗性传销,该类都有合法身份的外衣,很难从外在操作识别欺骗性。而最危险的情况则是,高明的骗子也往往隐藏其中。这类人际网络一旦不能实现正常盈利,则马上面临法律和自身崩盘危机,后面我们详细对比多种流行性网络传销详细分析即可。
  诈骗类传销
  纯粹拉人头的诈骗性传销,多数是赤裸裸的拉下线行为,虚构公司背景甚至只有一个空头网站,没有任何其他盈利点不符合经济常识,这里不做细节描述。在新闻里以及相关政府公告中,可以经常看到对传销的描述“拉人头”。
  非诈骗类传销
  与诈骗类传销不同之处:类直销,电子商务,返利网等等各种名目新传销种类,多具有合法法人身份,是欺骗性最强的传销,这类传销才会招摇过市,所以他的模式顶层设计是分析的重中之重。拉人头的外表会用各种各样的外衣包装,比如直销、直消、消费资本论、电子商务、返利、团购、集群、云计算、3G电商等等名目出现,每间隔两年就会有更多新花样出现。
  备注:调查中、新闻中分析总结得出,绝大部分非诈骗网络传销开盘者操盘者,其初始目的并不是为了欺骗,这是一个普遍性现象,但是他们走到最后,依旧是诈骗。因为他们懂的太少。
  各种非诈骗传销分类解析:

 


  这是国内假直销类直销最常用的方法,质次价高产品经过简单包装后大肆拉团队进行人际网络营销,是对直销业冲击最大最直接的传销种类但打击案例少。虽然脱离了纯诈骗嫌疑,但是因质次价高而涉嫌商业诈骗,产品本身说明一切问题。最大的法律漏洞就是无法确定什么样的直销产品才能与其销售价对等,安利的很多产品都被质疑定价过高,却屡次逃脱。以市场作为检验唯一标准,则难免被各种公关行为干扰,从而抹杀消费者质疑的权利。从行为上该类传销行为可算传销也可算直销,却明显违背商业道德,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作者:易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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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1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1楼, 倡导模式经济 2012-10-24 14:46:31   投诉 支持(1189)
    再好的营销也要为实业服务,所有的销售方法都不如消费模式的改变。qq:790427905(天津金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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