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http://www.dsblog.net 2013-10-09 10:09:07
●南方日报记者 欧志葵
国内保健食品市场的乱象,终招致国家监管部门下决心重典整治。
继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掀起连续五个月的集中打“四非”专项行动后,记者昨天获悉,国家拟将再出台一系列有关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宣传等方面的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净化保健食品市场。记者昨天从国家食药监局官网获悉,目前有三个保健管理新管理办法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包括《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从三份征求意见稿挂出来的时间看,均是在国庆节前夕密集出来的。而最引人关注的是,其中一个新规中拟规定,“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新规1普通食品不得以片剂、胶囊、口服液等形态出现
记者昨天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看到,该新规拟规定: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范围。这一条款即是说,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不得用于“食品”类产品。新规并进一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食品,禁止营养补充剂宣称有保健功能。”
新规对虚假宣传的惩处也变得更严厉,据该草案称,“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若声称有保健功能的,已获食品生产许可,一律按食品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上述新规并拟明确规定,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应严格按批件载明的内容生产、标识其产品。“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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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赢征天下 2013-10-11 10:14:22 投诉 支持(484)这一政策将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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