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非法集资案89名被告获刑 涉案12亿元
http://www.dsblog.net 2013-11-29 09:39:00
影响: 投资人损失惨重
“涉案的许多人都是家族式,发展的下线投资人一般都是朋友和亲戚关系,所以赔钱后,亲戚也反目成仇。”法官介绍,案件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巨大。投资人往往受利益驱使,把多年的积蓄 “投资”到“齐能化工”等公司,损失惨重,有的投资人损失在200万元以上;有的投资人为取得投资所需资金,将家里多套房子都进行了抵押贷款,直接影响了投资人基本生活问题;更多的投资人带动全家、鼓动亲属进行投资,案发后血本无归,亲人反目。
据介绍,涉案人员中,基本都是以项目投资分红为诱饵,动员朋友、亲戚进行投资。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在较短时间内将高息加本金还给投资人,以此诱惑投资人将更多的资金投进来。
案例一 虚构“生态林”出让公司股权
夏某注册公司后,在没有经营实际项目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项目,以出让公司个人股权,承诺高额分红等手段,在青岛等地骗取众多投资人1300多万元。近日,市中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夏某死缓。判处郑某等3名涉案人员14年以下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夏某等人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相继成立两家公司,均无实际经营业务。期间,夏某伙同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生态林”等多个项目,采取形式上出让公司个人股权,承诺每月向投资购买股权者按投资额4%至5%的比例分红,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其返还本金,实质为以高息引诱被害人投资,且利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返还前期投资者分红及本金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骗取众多被害人的投资款。经审核,夏某等人通过银行卡收到全国范围内投资款5100余万元,其中部分用于返还被害人分红及本金。致使青岛、江苏等地部分受害人被骗投资款13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夏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抛出高息诱饵非法筹资1500万
从事个体经营的青岛市民徐某,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抛出高息诱饵,向多人非法筹资1500万元,并造成上千万元的损失。经过市中院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同犯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法院审理,徐某自1985年起从事个体服装经营,并先后在青岛登记成立数个店铺。2002年起,徐某以高息为诱饵,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自己或通过朋友刘某向他人筹集资金。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向王某等3人集资共150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100万元。刘某同时也吸收康某等多人存款共700余万元,并将资金交给徐某,从徐某处定期领取本息发放,造成损失共计460万元。经调查,徐某共造成损失多达1608万余元,刘某造成损失461万余元。案发后,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也被抓获归案。 案例三 没能力偿还却经营民间借贷
即墨市民李某在明知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经营民间借贷、投资房产等项目,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9200多万元,造成资金链断裂。近日,市中院经过审理,以集资诈骗罪,连同所犯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106万元。
经审理,2008年至2010年12月间,李某以经营民间借贷、投资房产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伪造房产证和房产抵押权证用于假抵押、重复抵押、先抵押再非法办理单方撤销抵押等方式向个人、典当公司非法集资共计9200余万元。李某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集资款用于非法向数百人发放贷款约1.8亿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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