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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直购网案维持原判 陈有西:是个错判

http://www.dsblog.net 2014-06-03 10:19:09


  第四、保证金能够保证实现返还。在商户履行合同后,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将100%全额返还,从100PV即开始返还。而且,在案证明证明,该公司已经实际返还11.18亿。(起诉书P8),说明这个模式是完全诚信的,与传销骗取“入门费”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五、没有人头层级,也没有人头费。这个问题上面已经阐述。
  第六、商品真实,所有交易真实,才能产生PV积分。网站所列商品都是按市场价的1——5折销售,不仅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消费PV积分,并且承诺、履行假一赔十,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因此,不存在任何客户,被骗走保证金而拿不到货、或价值完全不符的货。这同传销完全不同。消费者不会受到任何侵害。截止目前,公司在三年多的运营中,没有出现一起消费者上当受骗或欺诈的投诉,没有发生一例合同纠纷。
  因此,法院回避这一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传销,是错误的。
  十二、关于面向渠道商发展都是企业而不是个人问题
  《判决书》第36页,法院否定了我的“是向企业推广,而不是传销向个人推广“的辩解,说:“渠道商提供营业执照,只是形式上的要求,并未对资格认证作实质上审核。对象是个人,而不是企业”。
  这一认定同样是违背客观证据的。渠道商的资格认证,不是形式,而是为了防止其他会员被骗,要求必须有自己的企业,因此营业执照都是真实、有效的。而且都公示在网上可以审查。这种诚信审查的必要性,在直销行业是非常重要的,并不是法院说的可有可无。设立这一要求,是为了加强信誉度,没有必要虚晃一枪。个体工商户也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结算人就是自己。而很多渠道商是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这并不虚假。吸收企业来为太平洋网推广,并不构成传销的特征。
  十三、不教而诛违背先行政后刑事的问题被法院姑息
  法院判决中用一句话“刑法并没有将行政处理作为本罪构成的前置条件”,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这种认定貌似符合刑法,但是违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先进行行政查处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我们没有受到任何的工商的警告和查处,公安机关还正式发给我们“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的书面决定,我们怎么能够知道这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必须有主观故意,明知故犯,连公检法都一起研究把不准认为没有罪的案件,现在怎么突然又把我抓起来判10年?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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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14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14楼, 2021-03-30 13:16:09   投诉 支持(360)
    陈有西不是个东西
  • 第13楼, 2020-08-06 14:54:41   投诉 支持(525)
    要求退款,我也是受害者
  • 第12楼, 2020-05-15 13:20:11   投诉 支持(439)
    还能退7000吗
  • 第11楼, 2020-05-07 04:09:15   投诉 支持(482)
    这就是草菅人民财产,执法者在违法
  • 第10楼, 2020-05-07 04:08:29   投诉 支持(455)
    就是拿着百姓的财产,血汗钱,于不顾,说没收就没收,这些人无视国家法律,最可悲哀的是执法者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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