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
http://www.dsblog.net 2015-05-06 11:55:14
为了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商业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日前起草了《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根据意见稿,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意见稿表示,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另外,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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