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直销非自用额超过7万7 以6%并计所得
http://www.dsblog.net 2016-04-15 10:47:54
中区国税局表示,自今年起,参与多层次传销事业的个人,销售商品或劳务给消费者,全年进货累积金额超过新台币7万7千元者,超过部分将以6%纯益率,核计个人营利所得课税。
不少民众以多层次传销(直销业)为主、副业,部分人更因参与直销获利颇丰。为维护“有所得就要课税”的租税公平原则,财政部订定多层次传销事业课税原则。
根据财政部解释令,参与直销业的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给消费者,自今年度起,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7万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议价格(参考价格)计算销售额核计个人营利所得。
至于全年进货累积金额超过7万7000元者,就其超过部分,除经查明参与直销者所提供的凭证属实、可核实认定外,稽征机关得依参与人的进货资料,按建议价计算销售额,再依一时贸易盈余纯益率6%,核计个人营利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官员说明,考量参与直销民众所购买的商品部分可能是自用,若要求所有购入的商品数额皆须举证,实务上执行不易,为简化稽征作业及节省征纳双方成本,因此检讨修正参与直销者营利所得的课税规定。
官员表示,参与直销者全年进货累积金额超过课税门槛金额时,就课税门槛额度内的进货金额部分,免逐案检据凭证,以核实认定为自用。超过课税门槛部分,需举证为自用,无法举证为自用时,则列入计算营利所得课税,将可降低纳税依从成本,减少征纳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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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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